兰州私分税收入查无赦 集中清理过渡户
日期:2007-12-12
为使兰州市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能在明年得以顺利实施,12月10日,兰州市召开了全市贯彻落实《兰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动员大会,涉及此项改革的兰州市各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及财务等专业人员共700余人参加了此次大会。省长助理、兰州市市长张津梁在会上指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将解决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不规范的问题。对于可能存在的截留非税收入问题,张津梁表示,非税收入出现明显下降的单位将被重点稽查。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不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张津梁指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现实选择。他说,有些部门和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之外自行发放津贴补贴,这些资金的来源之一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还有些单位把财政投资修建的公共办公用房和场地出租、租借,收取租金,为本单位谋取私利,有的单位资产处置程序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稽查收入明显下降单位
针对《暂行办法》在实施中面临的因部门利益问题而被抵触的可能,张律梁说:“在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标准范围内,各部门和单位执收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实际收入数,凡是非税收入明显下降的部门和单位,要向政府和财政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他同时表示,兰州市将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进行重点稽查,对于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或隐匿、转移、挪用、截留、私分及变相私分非税收入的,一经查处,将严肃追究单位领导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集中清理收入过渡户
动员大会上,兰州市财政局局长陈卫东表示,兰州市将从本月起集中力量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入过渡户进行清理,账户余额按其性质和规定在12月31日前全部转入财政的相关账户。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私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陈卫东说,兰州市还将建立相应的公示制度,尽快开通非税收入网,方便缴款义务人了解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查询非税收入缴款事宜,核对非税收入票据真伪,提高非税收入管理透明度。
四部门受理群众举报
兰州市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察局局长葛延年也在动员会上表示,2008年1月1日起,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擅自改变非税收入性质,擅自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违规印制、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拒绝接受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和在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市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
征管批次与时间确定
根据兰州市财政局制定的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兰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实行全部启动,分步实施。第一批纳入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第二批纳入时间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第三批纳入时间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其中部分非税收入,按照类别,具体分列如下:
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部纳入第一批管理。
专项收入:全部纳入第一批管理。
彩票资金收入:包括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全部纳入第一批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第一批管理。
罚没收入:全部纳入第一批管理。
其他收入:纳入第一批管理的项目有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和上级单位补助收入、押金、保证金。从2009年起,所有使用财政票据的收入项目以及所有的待结算资金全部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过渡户将一律撤销
兰州市财政局制定的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指出,取消单位收入过渡户,实现源头控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收入过渡户一律撤销,余额按其性质和规定程序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转入财政的相关账户。今年,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户,否则视同私设“小金库”处理。
同时,兰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将设立“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非税收入的征管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核算。其中: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专户设在国库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设在非税收入管理局,用于记录、归集、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并按部门(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
此外,兰州市还将确定非税收入收款代收银行。代收银行由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进行资格确认后,通过规定程序确定,并与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收费项目需向社会公布
兰州市财政局制定的非税收入征管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委托其他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收取政府非税收入的内容向社会公布。
四部门设立举报中心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四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后,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受理部门认为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先行受理,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