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收视费要交营业税
日期:2007-12-03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发出《关于海南广电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电视基本收视费涉税问题的通知》,就收视费、“存量分成款”的营业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和票据使用问题给予明确答复。
经省地税局研究,明确:关于“广电公司”向县城以上城区用户每月收取26元和向乡镇用户每月收取25元基本收视费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应全额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免税收入,仍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优惠,但必须按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营业税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关于 “广电公司”每年从收视费中拿出870.43万元支付给17个市县广播电视部门“存量分成款”的涉税问题。省地税局指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视收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各市县广播电视部门所分得的收视费(存量分成款)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但该部分收入要与应税收入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按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
“广电公司”支付给17个市县广播电视部门的870.43万元“存量分成款”,如果单独核算,列收列支的,则不再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与其他收入一起统一核算的,可在所得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