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起,景宁县把各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个险种的社会保险费情况列入每年的税务检查范围,并对社会保险的检查、审理、执行和违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各缴费单位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稽查部门将视不同情况,除依法追缴费款外,对缴费单位最高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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