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险机构车船税代收代缴进展顺利
日期:2007-11-28
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是今年税收征管的新方式,涉及面广,对整个产险市场影响重大。山西保监局站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加强沟通协调,在全国率先实现车船税税款“总对总”划转,确保了全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顺利实施。
车船税属于县区财政收入,应当直接划入县区国库。而作为车船税代收代缴的法定义务人,保险公司存在三方面特殊性:一是实行垂直管理。占山西省机构总数量82%的县级及以下机构(含营销服务部)多数没有资金管理的权限,账务处理和资金管理主要集中在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省级分公司。二是机构数量较多且分布多样化。如果由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直接向地方县区税务部门解缴税款,不利于税务部门及保险公司对车船税税款进行科学管理,容易造成税款的流失和漏报,同时也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风险。三是业务经营的特殊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5号文”),地市代理机构为省级分公司代收的车船税税款需要解缴至省级保险机构,由省级分公司向税务机构解缴。据山西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鉴于上述实际情况,为确保车船税税金管理的安全、高效和便捷,防范资金风险,省保监局联合税务部门制定了《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并多次与省地税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沟通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实行“总对总”划转,即:由各级保险机构将车船税集中到省级保险机构,省级保险机构将税款统一解缴至省地税局车船税过渡专户,省地税局再及时将集中的车船税税款下划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这种做法从根本上解决了税款解缴地问题,保证了税款的安全足额解缴。
“55号文”中规定,“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或对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或纳税人申诉后及时处理”。为保证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山西保监局为此设计了《拒绝代收代缴税款登记表》,界定和明确了纳税人拒缴税款的责任,要求应纳税人如果拒缴税款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保险公司承办人要在《拒绝代收代缴税款登记表》上注明。同时,要求保险机构最晚于次日前将《拒绝代收代缴税款登记表》报告当地税务机关。从而明确了保险公司和应纳税人的责任,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