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下发汇算清缴通知 所有企业须在4月30前
日期:2007-11-28
省地税局通知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工作
2007年11月23日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日前,省地税局发出通知,要求企业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工作,汇算清缴时间为2008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省地税局有关人士指出,虽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常规工作,但2008年是实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新旧税法的衔接以及全面施行新的所得税法意义非凡,也将为做好跨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打下基础。
省地税局要求,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在2008年4月30日前进行汇算清缴。查账征收企业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
为避免过往年度由于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对报表填报要求不熟悉等造成申报数据填报问题再出现,各级地税部门将提供纳税辅导服务。一方面,若纳税人对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而存在政策适用的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以避免出现申报错误情况。另一方面,全省地税继续推广电子申报方式(包括盘报和网报方式)。对于2007年度仍使用2006年度汇算清缴电子申报表,税务部门将加强对电子申报方式纳税进行逻辑验审的辅导,以提高申报质量。
在填报资料上,省地税局提醒,由于广东地税“大集中”系统只能接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90号 )确定的申报表格式,因此,纳税人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由纳税人自行填报的行次时,如果上述附表给出的行数不够填报,纳税人可以将申报内容合并到该表同一性质的行次填报。
此外,凡采取门前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报材料,税务机关在2008年5月15日前将其附表数据录入系统并验审其逻辑关系。如果年度申报应缴税款计算错误的,则纳税人应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并办理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