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税局首次公告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日期:2007-11-19
记者从广州地税获悉,该局对截止2007年9月30日的非正常户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予以公告失效,这是广州地税首次对非正常户的地税证公告失效。
此次公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注册地址和非正常户认定日期。广州地税表示:今后将定期公告非正常户的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据悉,非正常户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根据规定,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其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日起,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据了解,认定为非正常户后仍需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继续追征其应缴的税款。非正常户重新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地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如需要恢复正常登记的,纳税人应先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再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市地税局提醒:纳税人结业要依照正式途径办理注销手续,切勿一走了之,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切勿与非正常户有经济来往。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是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而且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非正常户进行诈骗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