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出台 多项税收政策明确
日期:2007-11-12
日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9月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保税港区管委会对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规定》明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委会),对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保税港区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规划,经滨海新区管委会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上先行先试,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管理职权;
(四)统一管理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土地、规划、建设、工商、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各项公共管理工作;
(五)协调配合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和其他驻区单位的工作并协调相关事务;
(六)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对投资项目和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管理;
(七)推进区内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八)协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规定》指出,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得到当场审批、即时办理;对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将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保税港区及其毗邻区产业发展目录及布局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保税港区管委会不得批准其入区经营。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检查管理的,一般不对区内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的,由保税港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保税港区及境外货物交流的征税问题明确
《规定》明确,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海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税,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保税港区进入国内的货物,按照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货物实际状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保税港区企业生产的供区内销售或者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国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照规定实行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