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扩大增值税征管系统监控范围
日期:2007-10-26
“自从扩大增值税征管系统监控范围后,新疆仅上半年纳入系统监控的应纳增值税额就达8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2亿元,占同期全部应纳增值税额的93%,较去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近日,新疆国税局流转税处负责人告诉记者。
近年来,新疆国税局积极落实增值税精细化管理要求,在将增值税普通发票、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纳入增值税征管系统管理的基础上,深化系统数据运用,运行质量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延伸和扩大了增值税网络化管理链条和增值税发票网络化管理链条。
今年以来,新疆国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扩大一般纳税人覆盖面的思路,根据信息化应用水平不断提升的实际,制定了新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扩大了一般纳税人的覆盖面。据统计,上半年,新疆国税局的一般纳税人户数达到19395户,比上年同期增长4.57%,占增值税纳税人比重的34.97%。
与此同时,新疆国税局在原有税控系统的基础上,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积极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将货运发票和废旧物资发票逐步纳入了税控系统的网络化管理。上半年,税控系统监控发票销售收入2272亿元,较去年增加458亿元,占同期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收入的85.04%,较去年同期增加7.6%。
据了解,从2007年1月1日起,新疆国税局将货运发票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监控范围,监控税额约3亿元,有效杜绝了申报抵扣虚假货运发票的行为。2007年6月1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监控范围。截至目前,共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认证废旧物资发票4万份,涉及税款100余万元。
另外,新疆国税局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将普通发票纳入了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使用“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达11261户,占税控企业的68.8%。
随着税控系统监控范围的扩大,新疆国税局应用增值税征管系统监控税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上半年纳入系统监控的应纳增值税额8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