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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取消重点税源企业建档 日期:2007-10-25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两个减负”有关文件要求,河北省国税局对部分涉税业务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一些处理意见。文件对专用发票的购买程序进行了简化,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68 号)中要求对各地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分户档案的规定。 发票领购程序简化 文件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更改为: 1.本月开具的红字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及作废发票全联次; 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税控IC卡; 3.发票领购簿; 4.购票人的身份证明。 对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确需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情况,文件规定,经基层税务机关核实,可以根据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直接确定其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 对普通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文件明确可经县(市、区)国税局局长授权,办税服务厅审查后,由办税服务厅主任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做出终审审批决定。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重点税源企业建立分户档案的规定取消 文件取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168 号)中要求对各地确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文件明确,基层在非申报月份可只对当月收入进行简要分析,无收入可不报,在申报月份再进行详细分析。 同一纳税人可预见的相关联的涉税实地核查事项尽量合并进行 对同一纳税人可预见的相关联的涉税实地核查事项尽量合并进行。如税务登记类事后调查、税种认定调查、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类调查、出口退税资格认定调查、个体定额核定调查、普通发票领购资格调查等。按规定需要县(市、区)国税局内设的业务管理部门实地核查的事项,应与税务分局(所)合并进行。
相关法规链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的意见(冀国税发[2007]2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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