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将启用统一的《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
日期:2007-10-19
为适应近年来,银行代收费项目不断增加,使用的税务发票种类也越来越多的情况,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进行了统一。《通知》规定,“专用发票”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已统一银行代收费发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地区银行代收费发票可以使用至2008年5月31日止。此举将简化银行代收费业务流程,方便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
《通知》明确“专用发票”不适用银行自营业务。“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一是代收水、电、气、暖和报刊等费用;二是代收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上网费和寻呼费等。
规定“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
对于“专用发票”的式样、联次和内容,《通知》规定,“专用发票”分为计算机开具的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发票的具体内容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委托单位、代收费单位、开票日期、付款人、收费金额大写、小写、收款人、银行卡卡号、代收费单位盖章等。另外,“专用发票”还须套印“银行代收费业务发票专用章”。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干银行代收费业务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