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国税局推行“以电控税”信息管理系统
日期:2007-10-17
“以电控税”是指按行业归类的方法、对不同行业纳税人单位耗电税负水平进行测算并制定税负预警值,再据以比对分析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从而发现异常疑点,对明显不匹配的,按税法规定核定纳税人单位耗电量应纳税款。吉安市国税局在总结2006年大米加工和砖瓦窑行业税收管理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8月起扩大应用范围,对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纳税人实行“以电控税”管理。该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强化户籍管理。对全市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纳税人加强户籍管理,逐户进行实地调查,掌握业主、经营地址、生产能力、经营方式、生产周期、市场价格,尤其对其用电业户代码、电表箱号及电力来源等涉电信息要全面掌握,建立《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对新办或重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或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的有关涉电信息录入《“以电控税”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税务端信息与供电端信息的对应关系,目前全市有11409户纳税人与供电的用电户建立了数据对应关系。
二是规范纳税申报。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或虽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但帐务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缴税款的纳税人,按以下方法计算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并申报: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月产品销售数量×产品销售不含税平均单价×征收率
当月产品销售数量=月初产品库存数量+当月产品生产数量-月末产品库存数量
当月产品生产数量=当月生产耗电量×单位电量产品数量×(1-生产损耗率)
当月生产耗电量=耗电总度数×(1-生活用电所占比率)
对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确实无法分开的,按以下方法计算生活用电所占比率:
生活用电所占比率=(生活用电设施的功率小计÷生产及生活所有用电设施的总功率)×100%。
三是加强发票管理。对从事生产、加工、修理修配行业的纳税人的电表管理,做到“一户一表”或“一企一表”。充分利用目前供电、供水等企业已统一使用计算机开票软件开具普通发票,并且能够实现开票到户的有利时机,认真贯彻《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精神,加强与供电企业的联系,规范其普通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的储存、清分、报解管理制度,并通过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第三方数据信息的增值利用。同时,通过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加强对用电户的户籍管理,规范对用电户的电表管理,强化对偷电户的打击力度。8月份试运行以来,全市纳入“以电控税”管理用电户头68955个;导入《以电控税管理信息系统》的供电信息87827条,实现了全市供电信息的全面传递,为“以电控税”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实行税负预警。为规避税收风险,吉安市国税局经过反复实地调查,充分论证,综合测算并下发税负预警值。同时,在保持行业单位耗电税负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及市场行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单位耗电税负。目前设定了谷物磨制、粘土砖瓦、水泥制造、皮手套制造、机制纸制造、其它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个行业单位耗电税负预警值,全市有968户纳税人纳入预警范围。
五是增值信息利用。税源管理单位于每月的15日前,应用《“以电控税”信息管理系统》,对“以电控税”行业内的纳税户进行比对分析,筛选低于税负预警值的纳税人,以及耗电量较大却没有税务开业登记信息的漏管户嫌疑。对单位耗电税负水平低于系统税负预警值的,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将其视为纳税评估的案源录入纳税评估系统,按照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原因;属于核定征收的,应该重新调查核实其生产经营情况,并调整其定额。对耗电量较大却没有税务开业登记信息的漏管户,税源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并在《“以电控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处理。
吉安市国税局通过推行“以电控制”信息管理系统,夯实了征收管理,提高了征管质量,效果初步显现: 2006年在大米加工和砖瓦窑实行以电控税,两行业增加税款792万元,较上年增长115.7%.2007年大米加工和砖瓦窑两行业入库税款持续增长,仅8月份就入库税款280多万元,同比增长100多万元。并且通过六个行业以电控税管理,对其下游产业税收征管起到了辐射效应,相关行业税收呈同步增长趋势,建材生产、加工行业同比增长59.9%,建材商贸企业增长25.39%,房地产税收增长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