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日期:2007-10-11
10月起,上海实行车船税保险业代收代缴。根据《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每年需缴车船税450元;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车船税每辆每年为300元。
据介绍,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车船税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依然要到地税部门缴纳车船税。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
9月底,上海保监局、上海市地税局联合召开了“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布置会”,就上海各类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分别提出具体要求。
保险公司必须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的宣传和解释,公司内部文件及操作培训,交强险保单切换以及与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接口工作等工作,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车船税,不得以减免或赠送车船税作为业务竞争手段,不得将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中介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不得以客户不缴税为由,拒出交强险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