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10月起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
日期:2007-10-11
自2007年10月1日起,陕西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据此前陕西日报报道,地税部门测算,调整后将惠及全省42013户个体经营者,80%以上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将增加可支配收入,年户均免征营业税及附加2258.28元,与此相关的广大从业人员和家庭也将直接受益。
另据了解,陕西省于2003年5月第一次对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做了调整,目前执行四档标准: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延安、榆林、安康、商洛8个市和杨凌示范区为月营业额1000元;汉中市为月营业额1500元;西安市城六区月营业额3000元,其他县区月营业额2000元。
相关法规链接: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陕地税发[2007]1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