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船税2007纳税年度起按新标准计征 完税车船报废可退税
日期:2007-0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下发,各地陆续出台适合当地的新车船税具体征管办法。此前,上海地税出台了《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并于近日下发《通知》对上海市新车船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2007纳税年度起按新标准计征
《通知》规定,从2007纳税年度起,上海市车船税一律按照《上海市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标准计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个人纳税人除向负有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外,也可以预先向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一次申报需填表或出示相关证件
第一次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当填报《上海市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或出示应税车船的行驶证、登记证等。纳税人车船纳税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或代收代缴单位申报。
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可申请退税
另外,《通知》规定,完税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需要退税的,可在取得相关证明后的6个月内办理申请手续;办理退税须向原负责征收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退税理由,并提供已纳车船税完税凭证原件或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原件、与退税理由相对应的有关证明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