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管理新规9月起实施
日期:2007-09-1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通知》旨在规范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开具和使用,和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管。《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范围划定
《通知》明确,公路、内河联合货物运输业务,是指其一项货物运输业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货物运输业务。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向付款人开具货运发票,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以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向该运输单位(或个人)开具货运发票,运输单位(或个人)应以合作运输单位(或个人)向其开具的货运发票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发票作废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发票联、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开票方开票的当月;
(2)开票方未进行税控盘(或传输盘)抄税且未记账;
(3)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该纳税人未将抵扣联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机打代码或号码与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
《通知》规定,在开具货运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取消运输合同、退回运费、开票有误等,开票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另外,作废货运发票必须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货运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与《通知单》比对不符的,不许开具红字发票
关于红字发票的管理,《通知》规定受票方取得货运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运费部分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进行处理。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
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受票方尚未记账、货运发票全部联次可以收回的,应对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后,再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开票方应在领购新货运发票时将剪口后的货运发票全部联次交税务机关查验并留存;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如无法收回全部联次,受票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申请单》。受票方为营业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填报《申请单》,受票方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申请单》。
开票方为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应于报送税控盘(或传输盘)数据时将《通知单》一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税控盘(或传输盘)中开具红字货运发票情况与《通知单》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货运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具红字发票多缴税款的可办理退库
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涉及多缴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批应当办理退库的,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税。纳税人从其开户银行账户转账缴税的,将税款退至纳税人缴税的开户银行账户;个人现金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 )有关规定执行。
另据了解,本《通知》生效后,国税发[2006]67号 第五条第(八)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 )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