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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4]435号日期:2004-07-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 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认识 近几年来,各地通过采取强化税收管理的措施,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保持了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 2003年度全国共组织涉外企业所得税705.4亿元,比2002年度增收89.37亿元,增长14.5%。但也应看到,2003年度比上年同期的增幅(20.5%)下降了6个百分点,低于总局下达的增收20%的计划。尽管收入增幅减缓有其客观原因,但与少数地区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有关,“有税不收”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涉外企业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份额不大,但其政策性强,尤其涉及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因此,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应收尽收,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涉及国家税收主权的维护。各地对此务必保持清醒认识,进一步研究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5号 )精神,确保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收尽收。 二、进一步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 少数地区之所以产生涉外企业所得税“有税不收”现象,虽然与当地整个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较好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对重点税源情况不明、税收管理措施不力。为此,从2004年度开始,对重点税源建立以下机制: (一)监控机制。对构成本地区涉外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均应纳入涉外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进行监控;对于属于减免税优惠期的大中型涉外企业也应当纳入监控对象。对于纳入监控的重点税源企业,各地应分户建立台账,及时了解掌握其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 (二)预警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各地应充分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建立审核评税指标体系,预测、分析其可能发生的税源变化和面临的税收风险;对季度预缴、年度汇缴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额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异常波动情况时,应及时分析成因,实行跟踪管理。 (三)报告机制。对重点税源户季度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如出现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加或异常减少情况,以及由于各类原因引起月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与上年同期异常增减的情况,各地除及时分析原因外,还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书面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上报材料既要有具体的数据,也要有客观详细的文字说明。 (四)通报机制。总局将定期对各地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组织情况,上报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重点税源户的监控和预警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予以通报。
二○○四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涉外企业 企业所得税 管理 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4年4月9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国税函〔2004〕193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建立总局提出的监控机制、预警机制、报告机制和通报机制的具体方法提出如下要求: 一、 监控机制 请各地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将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纳入重点税源进行监控;对处于减免税优惠期并且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利润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亏损总额50%的前列各企业,以及构成省辖市上一年度涉外企业销售总额50%的前列但未进入上述利润和亏损大户范围的各企业也应纳入监控范围。对于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各地应分户建立电子台帐,台帐数据主要从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及STAS系统中获取,及时了解掌握企业财务核算和生产经营等有关信息。 二、 预警机制 各地对列入重点税源的企业要加强跟踪管理,预测、分析其变化趋势:一是利用历年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数据,掌握企业所得税发展趋向;二是结合省局每年发布的99个行业15项(今年为33项)财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其税收风险;三是对出现异常的重点税源户,各地要通过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等及时深化对企业情况的分析。各地应形成申报、审核评税、涉外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环节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重点税源管理机制,提高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三、报告机制 各地季度(含月份)申报的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要与计财处统计数据一致)比上年同期增减达20%以上的,以及列入监控范围的重点税源户,其季度或月份缴纳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款同比增减20%以上的,要逐户分析影响所得税变动的原因、相应数据变化及趋势分析、预测,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8日内通过FTP书面上报省局,季度涉外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仍按原规定上报。请各地于六月底之前将纳入监控范围的企业名单通过FTP上报省局。为了对企业相关资料保密,请各地在上报企业名单和分析报告时加密,并将密码通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四、通报机制 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监控、预警和报告机制的落实情况,以及收入分析的质量和时效性进行通报,请各地认真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涉外企业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促进我省涉外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定增长。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35号 )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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