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灵川县某水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自2000年初以来,指使财务人员以在账上少列收入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2004年8月13日灵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据了解,这个水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4日,主要经营生产销售矿泉水、家用电器业务。近年来,该公司在时任经理、法人代表的王某的授意下,采取少列收入等手段偷逃税款。经当地税务机关查明,2000年1月至12月间,该公司在生产销售矿泉水、饮水机活动中,就偷逃资源税2089.72元;偷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4.44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25437.95元;查补增值税额22748.37元,偷逃增值税额676.57元。2001年1月至12月间,该公司又偷逃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共计289664.99元,占其应纳税额的78.45%。2002年1月至6月,偷逃增值税26091.18元。案发后,该水业有限公司已补交全部税款,并交纳了71984.39元罚款。
灵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应对其公司偷税的全部数额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偷税罪,应分别按照单位犯罪及个人犯罪予以处罚,故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45524.85元;判处桂林灵川县某水业有限公司也犯有偷税罪,并处罚金44552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