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日期:2004-08-19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这是税务部门配合国家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指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征管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要充分发挥其促进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的作用,还要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一是要重视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这两个税种收入规模小,征收难度大,但其在规范和引导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征管工作,查找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与漏洞,深入挖掘增收的潜力,完善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征管质量。
二是要严格按照减免税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和清理整顿工作重点,认真清理、从严控制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行业用地的减免税。自通知下发后各地要全面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到期,对仍未按规定恢复征税的要立即纠正。
三是要针对本地区土地等级划分不合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偏低,增量不足的状况,认真调查研究,充分运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资料,及时、合理地调整土地等级,适当提高单位税额,以充分发挥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增加税收收入。
四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登记和纳税申报制度,规范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和评估管理办法,搞好委托代征,特别要注意完善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及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收益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在房地产转让后,要予以清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