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国税局提醒纳税人出口退税应注意四个时限
日期:2004-08-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的通知,市国税局昨日提醒我市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
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项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手续,90天的时限以出口企业申报数据读入税务机关退税审核系统的时间为准。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另外,2004年5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可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市国税局提醒出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加紧办理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