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司长杨庆蔚近日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指出,通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最核心的内容应是第二部分“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这其中有几方面关键变化。
杨庆蔚具体指出,第一个变化是,区分不同的投资主体,针对不同的项目性质,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决定》中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企业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项目则实行备案制。据有关方面的测算,今后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约为75%,也就是说大部分项目将实行备案制。
第二个变化是,对于企业投资项目,政府转变了管理的角度,将主要从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角度对其外部性进行核准,其它则由企业自主决策。
杨庆蔚认为,这一变化是此次投资体制改革中最大的亮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的关键所在。政府不能再以市场前景不明、经济效益不理想、资金来源不落实、技术方案不合理等理由否决企业的投资项目。
第三个变化,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程序、时限等方面对政府的投资管理行为进行了规范。《决定》中提出,“要严格限定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
此外,《决定》体现了对社会资本的鼓励,提出“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它行业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