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为切实做好一般企业消费税、增值税的退付工作,我部制定了《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现印发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及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规范一般消费税和一般增值税退付(以下简称“退税”)申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税”以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三条 “退税”的申报和审查核批必须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严肃认真、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申请“退税”须向财政部驻纳税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书面申请,提出申请退税的依据,附报退税申请书(见附一至四),并提供已纳税款的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退税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省中企处)统一印制。
第五条 未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市(地),由各省中企处委托该市(地)财政局受理当地企业“退税”申请。企业距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财政局较远,办理“退税”不方便的,可由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或上述财政局委托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局代理有关工作,报省中企处备案。
受委托的市(地)、县(市)财政部门在退税业务工作上应接受省中企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退税”申请,应在解缴税款并收到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退回的缴款书(收据联)三日后提出;企业两次报送“退税”申请书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各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含第五条中所指的市(地)财政局和县(市)财政局,以下统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接到企业的退税申请后,必须就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初审:
1.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退税的依据是否充分;
3.申请退付的税款金额是否正确;
4.申请退付的税款是否已经入库(按不少于申报金额10%的比例或对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缴款书与税务部门、金库核对)。
第八条 对经初审后符合“退税”条件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在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上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企业报送的缴款书复印件一并报送省中企处。
第九条 对企业报送的申请“退税”的资料不全、依据不充分、数据不准确或税款尚未入库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应将情况通知该企业。
第十条 各“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必须及时办理企业“退税”申请。向省中企处报送审查意见或通知企业本办法第九条有关事项的时间,一般应在收到企业“退税”申请的六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省中企处收到“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报送的对企业“退税”申请的核实意见和有关附件后,应进行认真核实,并根据审核结果正式行文对“退税申请受理单位”下达准予退付或不予退付的批复,并将企业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和退税申请书第一、二联及缴款书复印件同时退给“退税申请受理单位”。
省中企处对“退税”申请的批复,抄送该企业所在地国库、税务、财政机关各一份。
省中企处对企业“退税”申请作出的批复,从“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收到该申请之日算起,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邮件在途时间)。
第十二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收到省中企处“退税”的批复文件后,对准予退付的税款,开具“收入退还书”(由省级中企处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格式十一印制)。
“收入退还书”按以下要求填写:
1.收款单位方,“全称栏”填写退付对象的名称;“帐号栏”填写退付对象在开户银行的帐号;“开户银行栏”填写上述开户银行名称。
2.退款单位方,“机关全称栏”填写财政部、××省财政厅(局);“预算级次栏”的填写视所退税种而定,如所退税款是增值税,则填写中央级75%,省(市、县)级25%(根据当地财政体制确定),如所退税款是消费税,则填写中央级;退款国库栏填写中央国库××分库(或中央国库××支库,中央国库××中心支库)、××地方国库(与预算级次栏衔接)。
3.“预算科目栏”按规定的科目填写。
4.“金额栏”按省中企处准予退付的金额填写。
5.“退税原因栏”填写退税的文件依据和省中企处批复文件的名称及文号。
第十三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加盖印章后,连同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送当地国库办理税款退付事宜。收到国库办理退付并盖章退回的“收入退还书”后,将缴款书原件加盖“已退付”专用章,连同“退税申请书”第一联退还企业。
第十四条 各省中企处未批准的“退税”申请,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在接到该批复后及时通知企业,并按省中企处要求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和当地国库应按月核对“退税”金额,并报告退库情况。
(一)每月终了后二日内,国库将“退付一般增值税”和“退付一般消费税”的金额及“预算级次”通知“退税申请受理单位”。
(二)“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将本机构同期记录的“退税”数额与国库的通知数额进行核对(如有问题应签明原因,会同国库进行纠正),并填制“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见附五),于月度终了后四日内报送省中企处。
(三)省级中企处对“退税申请受理单位”报送的“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及时进行审查、汇总,编写文字说明后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节假日顺延)报财政部。
第十六条 省中企处和市(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组)应设立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负责“退税”的审查和核批等事宜,代行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退税”审查职能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指定专门人员从事此项工作,并将所定人员的名单报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 省中企处和“退税申请受理单位”必须设置有关帐册,对企业“退税”申请书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查、呈报或退还,及“退税”申请的批复,“收入退还书”的填制与送达国库,“退税”数额的对帐等各个环节实行严密细致的登记,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帐册、资料。
第十八条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和有关市(地)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骗取“退税”的行为,由省中企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并随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十九条 省中企处应加强对“退税”审查核批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对“退税”经办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财政收入损失,或办事推诿、敲诈勒索,造成恶劣影响的,随时向财政部报告情况,严加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有关企业对省中企处“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财政部受理;对“退税受理单位”“退税”工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省中企处受理。
第二十一条 省中企处要对“退税”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部作专题汇报。
附表一:
“一般消费税退付申请书”(表式)
编号: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____市(地) 中企处(组)(___市(地、县)财政局)│ │
├───────────────────────────────┤ │____省中企处于 年 │
│收款国库(经收处): │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 经初审, 意见如│ │
├─┬─────┬──────┬────┬──────┬────┤ │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 │ 第
│ │缴款书编号│国库收款日期│金 额│据以退税文号│应退税额│下: │ │ 一
│附├─────┼──────┼────┼──────┼────┼─────────────────────┤经审核, 元 │ 联
│ │ │ │ │ │ │(注“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及不同意的原因)│ │
│缴├─────┼──────┼────┼──────┼────┼─────────────────────┤退付。 │ 由
│ │ │ │ │ │ │ │ │"退 白
│款├─────┼──────┼────┼──────┼────┼─────────────────────┤ │ 税 纸
│ │ │ │ │ │ │ │ │ 申 黑
│书├─────┼──────┼────┼──────┼────┼─────────────────────┤ │ 请 油
│ │ │ │ │ │ │ │ │ 受 墨
│原├─────┼──────┼────┼──────┼────┼─────────────────────┤ │ 理
│ │ │ │ │ │ │ │ │ 单
│件├─────┼──────┼────┼──────┼────┼─────────────────────┤ │ 位"
│ │ │ │ │ │ │ │ │ 退
│和├─────┼──────┼────┼──────┼────┼─────────────────────┤ │ 申
│ │ │ │ │ │ │ │ │ 报
│复├─────┼──────┼────┼──────┼────┼─────────────────────┤ │ 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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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经办人: │ 企
│ │ │ │ │ │ │ │ │ 业
│件├─────┼──────┼────┼──────┼────┼─────────────────────┤单位领导: │
│ │ │ │ │ │ │ │ │
│各├─────┼──────┼────┼──────┼────┼─────────────────────┤单位公章: │
│ │ │ │ │ │ │ │ │
│ ├─────┼──────┼────┼──────┼────┼─────────────────────┤送(寄)出日期: │
│ │ │ │ │ │ │退税金额合计: │ │
│ ├─────┼──────┼────┼──────┼────┼─────────────────────┤ │
│份│ 合 计 │ ★★★ │ │ ★★★ │ │ 经办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省中企处批复本申请 │
├─┼─────┴──────┴────┴──────┴────┤ │ │
│ │制日期: 送(寄)出日期: │ 送(寄)出日期: │的文件号是: ) │
└─┴─────────────────────────────┴─────────────────────┴──────────┘
┌────────────────────────────────────────────────────────────┐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 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_库, 该国库已于 年 月 日将应退 │
│ │
│税款________元划到你单位帐户。 │
│ │
│ 经办人: 送(寄)出日期: │
└────────────────────────────────────────────────────────────┘
(制表尺寸11公分×17.5公分)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退申报退税企业;
第二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留存;第三联由省中企处留存。
2.编号由企业按年度顺序编号,如“1994-1”,“1995-6”。
3.省中企处在本申请书上的意见,不能取代正式的批复文件。
4.省中企处意见栏“退付”字样之前的空栏填写“准予”或“不予”。
附表二:
“一般消费税退付申请书”二、三联用途、颜色及下栏书写内容
┌───────────────────────────────────────┐ 第 受
│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于 年 月│ 二 理 白
│ │ 联 单 纸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_________库,该国库于 年 月 日将应退税款划│ 位 蓝
│ │“退 留 油
│收款单位帐户。 │ 税 存 墨
│ │ 申
│ 经 手 人 第一联送(寄)出日期: │ 请
└───────────────────────────────────────┘
┌───────────────────────────────────────┐ 第 留
│ (空白) │ 三 存
│ │ 联 白
│ │ 省 红
│ │ 中 油
│ │ 企 墨
│ │ 处
└───────────────────────────────────────┘
附表三: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表式)
编号: 金额单位:元(保留到分)
┌───────────────────────────────┬─────────────────────┬──────────┐
│申请企业名称(公章) │___市(地)中企处(组)(____市(地、县)财政局) │ │
├───────────────────────────────┤ │___省中企处于 年 │
│收 国库(经收处): │于 年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 经初审, 意见如│ │
├─┬─────┬──────┬────┬──────┬────┤ │ 月 日收到本申请书,│ 第
│ │缴款书编号│国库收款日期│金 额│据以退税文号│应退税额│下: │ │ 一
│附├─────┼──────┼────┼──────┼────┼─────────────────────┤ 经审核, 元 │ 联
│ │ │ │ │ │ │(注“同意”或“不同意”字样及不同意的原因)│ │
│缴├─────┼──────┼────┼──────┼────┼─────────────────────┤ 退付。 │ 由
│ │ │ │ │ │ │ │ │"退 白
│款├─────┼──────┼────┼──────┼────┼─────────────────────┤ │ 税 纸
│ │ │ │ │ │ │ │ │申 黑
│书├─────┼──────┼────┼──────┼────┼─────────────────────┤ │请 油
│ │ │ │ │ │ │ │ │受 墨
│原├─────┼──────┼────┼──────┼────┼─────────────────────┤ │理
│ │ │ │ │ │ │ │ │单
│件├─────┼──────┼────┼──────┼────┼─────────────────────┤ │位"
│ │ │ │ │ │ │ │ │退
│和├─────┼──────┼────┼──────┼────┼─────────────────────┤ │申
│ │ │ │ │ │ │ │ │报
│复├─────┼──────┼────┼──────┼────┼─────────────────────┤ │退
│ │ │ │ │ │ │ │ │税
│印├─────┼──────┼────┼──────┼────┼─────────────────────┤经办人: │企
│ │ │ │ │ │ │ │ │业
│件├─────┼──────┼────┼──────┼────┼─────────────────────┤单位领导: │
│ │ │ │ │ │ │ │ │
│各├─────┼──────┼────┼──────┼────┼─────────────────────┤单位公章: │
│ │ │ │ │ │ │ │ │
│ ├─────┼──────┼────┼──────┼────┼─────────────────────┤送(寄)出日期: │
│ │ │ │ │ │ │退税金额合计: │ │
│ ├─────┼──────┼────┼──────┼────┼─────────────────────┤ │
│份│ 合 计 │ ★★★ │ │ ★★★ │ │ 经办人: 单位领导: (单位公章) │(省中企处批复本申请 │
├─┴─────┴──────┴────┴──────┴────┤ │ │
│ 填制日期: 送(寄)出日期: │ 送(寄)出日期: │的文件号是: ) │
└───────────────────────────────┴─────────────────────┴──────────┘
┌────────────────────────────────────────────────────────────┐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 于 年 月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_库, 该国库已于 年 月 日将应退 │
│ │
│税款________元划到你单位帐户。 │
│ │
│ 经办人: 送(寄)出日期: │
└────────────────────────────────────────────────────────────┘
(制表尺寸11公分×17.5公分)
说明:1.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退申报退税企业;第二联由“退税申请受理单位”留
存;第三联由省中企处留存。
2.编号由企业按年度顺序编号,如“1994-1”,“1995-8”。
3.省中企处在本申请书上的意见,不能取代正式的批复文件。
4.省中企处意见栏“退付”字样之前的空栏填写“准予”或“不予”。
附表四: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二、三联用途、颜色及下栏书写内容
┌───────────────────────────────────────┐ 第 受
│ 于 年 月 日收到省中企处的批复文件和返回的本申请书,于 年 月│ 二 理 白
│ │ 联 单 纸
│日将“收入退还书”送达______库,该国库于 年 月 日将应退税款划│ 位 蓝
│ │“退 留 油
│收款单位帐户。 │ 税 存 墨
│ │ 申
│ 经 手 人 第一联送(寄)出日期: │ 请
└───────────────────────────────────────┘
┌───────────────────────────────────────┐ 第 留
│ (空白) │ 三 存
│ │ 联 白
│ │ 纸
│ │ 省 红
│ │ 中 油
│ │ 企 墨
│ │ 处
└───────────────────────────────────────┘
附表五:
“一般消费税、一般增值税退付月报”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万元
┌────────────┬───────┬───────┐
│ │退付一般消费税│退付一般增值税│
│ 部 门 ├───┬───┼───┬───┤
│ │本 月│累 计│本 月│累 计│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按│ │ │ │ │ │
│ ├──────────┼───┼───┼───┼───┤
│行│ │ │ │ │ │
│ ├──────────┼───┼───┼───┼───┤
│业│ │ │ │ │ │
│ ├──────────┼───┼───┼───┼───┤
│划│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国有企业 │ │ │ │ │
│ ├──────────┼───┼───┼───┼───┤
│所│集体企业 │ │ │ │ │
│ ├──────────┼───┼───┼───┼───┤
│有│私营企业 │ │ │ │ │
│ ├──────────┼───┼───┼───┼───┤
│制│中央股份制企业 │ │ │ │ │
│ ├──────────┼───┼───┼───┼───┤
│性│地方股份制企业 │ │ │ │ │
│ ├──────────┼───┼───┼───┼───┤
│质│中央和地方股份制企业│ │ │ │ │
│ ├──────────┼───┼───┼───┼───┤
│划│中央联营企业 │ │ │ │ │
│ ├──────────┼───┼───┼───┼───┤
│分│地方联营企业 │ │ │ │ │
│ ├──────────┼───┼───┼───┼───┤
│ │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 │ │ │ │ │
│ ├──────────┼───┼───┼───┼───┤
│按│“菜蓝子”商品 │ │ │ │ │
│ ├──────────┼───┼───┼───┼───┤
│退│ │ │ │ │ │
│ ├──────────┼───┼───┼───┼───┤
│税│ │ │ │ │ │
│ ├──────────┼───┼───┼───┼───┤
│性│ │ │ │ │ │
│ ├──────────┼───┼───┼───┼───┤
│质│ │ │ │ │ │
│ ├──────────┼───┼───┼───┼───┤
│划│ │ │ │ │ │
│ ├──────────┼───┼───┼───┼───┤
│分│ │ │ │ │ │
└─┴──────────┴───┴───┴───┴───┘
说明:1.辽宁、山东、浙江、四川、福建报送月报时,应将大连、青岛、宁
波、重庆、厦门的数字单报一份(全省的月报中不剔除单列市)。
2.十二月份的月报代替年报,并附全年情况的分析报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