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国家能源投资公司:
现将《关于煤炭行业风机、水泵改造试行用项目节电效益还贷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抄送:国务院生产办,国家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关于煤炭行业风机、水泵改造试行用项目节电效益还贷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国阅(1990)129号《国务院第六次节能办公会议纪要》的精神,支持风机、水泵的节能改造,国家决定对煤炭企业风机、水泵改造试行单台设备核算节电额、用节电效益归还贷款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试行用节电效益还贷的企业,必须坚持用风机、水泵改造项目节电新增利润归还贷款,当年还贷额不得超过当年节电额。
二、考核计算风机、水泵改造项目的节电量,以上年实际耗电量为依据。本年实际单位工时耗电量低于上年实际单位工时耗电量的差额为设备的单位节电量。节电量计算公式如下:
某台设备年节电量=(改造前一年单台工时实际耗电量-改造后当年单台工
时实际耗电量)×该台设备当年工时总数
三、节电额按企业用电的综合电价计算。计算公式为:
某台设备年节电额=企业综合电价×某台设备年节电量
其中:企业综合电价=企业用电总电费÷企业用电总度数
四、风机、水泵改造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不应超过三年,三年内节电效益不能还清贷款的改造项目暂不试行本办法。
五、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一安排的在煤炭行业进行风机、水泵改造的贷款项目。其他风机、水泵改造的贷款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六、由国家计委指定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节能公司统一安排的风机、水泵等节电设备改造租赁项目,也可比照本办法规定,试行按单台设备核算节电额、用节电效益归还租赁费的办法。
七、实行风机、水泵改造项目以节电效益还贷的企业要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配置计量工具仪表,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节电效益及其还贷情况时,要切实把关,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应停止执行本办法,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