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前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止,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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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科目 │ 资金来源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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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1 │101│固定资产 │ 39 │401│固定基金
2 │102│待核销基建支出 │ 40 │402│折旧
3 │104│无形资产 │ 41 │403│流动基金
4 │105│长期投资 │ 42 │4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5 │111│材料采购 │ 43 │411│基建借款
6 │112│原材料 │ 44 │413│投资借款
7 │121│燃料 │ 45 │414│专用借款
8 │123│包装物 │ 46 │415│应付债券
9 │124│低值易耗品 │ 47 │416│应付引进设备款
1 0 │125│调进外汇价差 │ 48 │421│流动资金借款
1 1 │129│材料成本差异 │ 49 │430│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
1 2 │131│委托加工材料 │ 50 │431│预提费用
1 3 │135│超储积压物资 │ 51 │432│待扣税金
1 4 │141│基本生产 │ 52 │441│应付票据
1 5 │142│自制半成品 │ 53 │442│应付购货款
1 6 │143│辅助生产 │ 54 │443│应付工资
1 7 │144│车间经费 │ 55 │449│其他应付款
1 8 │145│企业管理费 │ 56 │451│应交税金
1 9 │151│待摊费用 │ 57 │452│应交利润
2 0 │152│待摊税金 │ 58 │459│其他应交款
2 1 │159│清理维护费 │ 59 │491│待处理财产盘盈
2 2 │161│产成品 │ 60 │501│专用基金
2 3 │166│发出商品 │ 61 │502│工资基金
2 4 │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62 │521│专用拨款
2 5 │171│现金 │ 63 │550│专项应交款
2 6 │172│银行存款 │ 64 │551│专项应付款
2 7 │179│其他货币资金 │ 65 │552│未分配承租收入
2 8 │181│应收票据 │ 66 │601│销售
2 9 │182│应收销货款 │ 67 │611│利润
3 0 │186│应弥补亏损 │ │ │
3 1 │189│其他应收款 │ │ │
3 2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 │
3 3 │201│专项存款 │ │ │
3 4 │202│专项物资 │ │ │
3 5 │203│专项工程支出 │ │ │
3 6 │204│有价证券 │ │ │
3 7 │211│专项应收款 │ │ │
3 8 │311│利润分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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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旧科目对照表
新旧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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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科目
───┬───┬──────────┬────┬──────────────
顺序号│新编号│ 新 科 目 │原编号 │ 原 科 目
───┼───┼──────────┼────┼──────────────
1 │101│固定资产 │101 │固定资产
2 │102│待核销基建支出 │102 │待核销基建支出
3 │104│无形资产 │ │
4 │105│长期投资 │104 │长期投资
5 │111│材料采购 │111 │材料采购
6 │112│原材料 │112 │原材料
7 │121│燃料 │121 │燃料
8 │123│包装物 │123 │包装物
9 │124│低值易耗品 │124 │低值易耗品
1 0 │125│调进外汇价差 │ │
1 1 │129│材料成本差异 │129 │材料成本差异
1 2 │131│委托加工材料 │131 │委托加工材料
1 3 │135│超储积压物资 │135 │超储积压物资
1 4 │141│基本生产 │141 │基本生产
1 5 │142│自制半成品 │142 │自制半成品
1 6 │143│辅助生产 │143 │辅助生产
1 7 │144│车间经费 │144 │车间经费
1 8 │145│企业管理费 │145 │企业管理费
1 9 │151│待摊费用 │151 │待摊费用
2 0 │152│待摊税金 │152 │待摊税金
2 1 │159│清理维护费 │159 │清理维护费
2 2 │161│产成品 │161 │产成品
2 3 │166│发出商品 │166 │发出商品
2 4 │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67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 5 │171│现金 │171 │现金
2 6 │172│银行存款 │172 │银行存款
2 7 │179│其他货币资金 │179 │其他货币资金
2 8 │181│应收票据 │ │
2 9 │182│应收销货款 │181 │应收销货款
3 0 │186│应弥补亏损 │186 │应弥补亏损
3 1 │189│其他应收款 │189 │其他应收款
3 2 │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
3 3 │201│专项存款 │201 │专项存款
3 4 │202│专项物资 │202 │专项物资
3 5 │203│专项工程支出 │203 │专项工程支出
3 6 │204│有价证券 │204 │有价证券
3 7 │211│专项应收款 │211 │专项应收款
3 8 │311│利润分配 │311 │利润分配
3 9 │401│固定基金 │401 │固定基金
4 0 │402│折旧 │402 │折旧
4 1 │403│流动基金 │403 │流动基金
4 2 │4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405 │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4 3 │411│基建借款 │411 │基建借款
4 4 │413│投资借款 │532 │投资借款
4 5 │414│专用借款 │531 │专用借款
4 6 │415│应付债券 │542 │应付债券
4 7 │416│应付引进设备款 │541 │应付引进设备款
4 8 │421│流动资金借款 │421 │流动资金借款
4 9 │430│已收分期收款销货款 │430 │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
│ │ │ │货款
5 0 │431│预提费用 │441 │预提费用
5 1 │432│待扣税金 │461 │待扣税金
5 2 │441│应付票据 │ │
5 3 │442│应付购货款 │431 │应付购货款
5 4 │443│应付工资 │432 │应付工资
5 5 │449│其他应付款 │439 │其他应付款
5 6 │451│应交税金 │451 │应交税金
│ │ │452 │应交折旧基金
5 7 │452│应交利润 │455、│应交利润、应交资金占用费
│ │ │453 │
5 8 │459│其他应交款 │454 │应交教育费附加
5 9 │491│待处理财产盘盈 │491 │待处理财产盘盈
6 0 │501│专用基金 │501 │专用基金
6 1 │502│工资基金 │502 │工资基金
6 2 │521│专用拨款 │521 │专用拨款
6 3 │550│专项应交款 │550 │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6 4 │551│专项应付款 │551 │专项应付款
6 5 │552│未分配承租收入 │552 │未分配承租收入
6 6 │601│销售 │601 │销售
6 7 │611│利润 │611 │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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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
1.在国外有被冻结存款和其他资产的企业,可以增设“103国外冻结资产
”科目。
2.有长期负债的企业,可以增设“412长期负债”科目。
3.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1
07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
个明细科目);附属工业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
目中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63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
“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444存入保证金
”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
“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8.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146废品损失”“1
47停工损失”科目。
9.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
某些会计科目。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将“141基本生产”“142
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
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10.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
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1待摊费用”和“431预提费用”合并为
“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49其他应付款
”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3包装
物”科目分设为“123包装物”和“433包装物摊销”两个科目,将“124
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和“434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
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
4营业外支出”和“305资源税”四个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大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
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7)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用的机车、罐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9)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下同)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记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帐。
7.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8.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9.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有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通过“专项物资”和“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安装完成交付生产验收使用时,应按现行的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包括支付的价款、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将其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按帐面价值与双方确定的价值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如果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应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议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微型电子计算机,以及经批准购置用于会计电算化的单个系统在5万元以下的微型电子计算机,按规定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不再提取折旧。购入时,按其原价,借(增)记本科目,按估计残值减去估计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净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原价减去净值后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净值后的差额,借(增)记“待摊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按支付的价款,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重置完全价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和“折旧”科目(按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数)。
(六)有偿或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净值)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
收到调入单位的价款,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净值有差额的,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确定的价值低于帐面净值的差额,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如确定的价值高于帐面净值的,应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本科目。
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借(减)记“固定基金”科目和“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以及由于毁损或遭受非常损失等原因,需要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净值)和借(减)记“折旧”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帐面原价),然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变价收入,借(增)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所有清理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在备查簿中应详细记录被清理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数、批准清理日期、开始清理日期、清理完竣日期、原价、已提折旧、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等资料。
(七)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应作为未使用固定资产处理。待改建、扩建完成时再转为在用固定资产。由于改建、扩建而净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即为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减去变价收入后的净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八)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人防工程,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按工程实际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企业内部纯属人员防护用的人防设施,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九)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作固定资产,并按租入固定资产的用途进行分类。租约期满,随同租入的固定资产交给出租单位时,应依租约的规定,按照有偿调拨或无偿调拨处理。
(十)固定资产经领导批准在企业内部各车间、各部门间的转移,以及将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或将在用固定资产转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不需要进行总分类核算。但为了如实反映财产的实存情况和正确计算各车间、各部门的折旧,应在有关的明细科目之间进行转帐。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如按合同规定,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时,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到“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中。
(十一)各种重要的技术资料,不论是否包括在固定资产价值之内,也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都应分类编号,在备查簿内进行登记,妥善保管。
(十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6.土地;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在明细科目下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固定资产登记簿”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明细分类开设帐页,并按保管、使用单位设置专栏,按各项固定资产的增减日期序时登记,每月结出余额,以反映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每一独立登记对象分别设置,每一对象一张。各类固定资产的登记对象规定如下:
1.房屋:以每所房屋(连同附属建筑物及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2.建筑物:以每一独立建筑物(连同附属装置)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3.动力设备:以每一动力机器(连同基座和附属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4.传导设备:以在技术上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传导系统的设备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5.工作机器及设备:以每一独立的机器(连同基座、附属设备和工具、仪器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以每一工具、仪器、用具(连同便于操纵控制的各种附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7.运输设备:以每一独立的运输工具(如一辆汽车、一艘船、一架飞机等)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8.管理用具:以每件管理用具作为一个独立登记对象。
“固定资产卡片”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保管、使用单位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在每一张卡片中,应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技术资料编号、附属物、使用单位、所在地点、建造年份、开始使用日期、中间停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购建的资金来源、折旧率、大修理基金提取率、大修理次数和日期、转移调拨情况、报废清理情况等详细资料。
“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的格式和使用方法,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102号科目 待核销基建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贷款的企业由建设单位转来不应计入财产价值的各项支出,包括应核销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费等)和应核销的其他支出(如基建器材处理亏损等)。
(二)企业根据建设单位转来的各种应核销支出,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基建借款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支出,在规定还款期限内支付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超过规定还款期限应由企业留用资金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已用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基建投资包干节余分成等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用利润偿还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基建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用减免的税款偿还待核销的基建支出占用的基建借款,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按规定用专用基金偿还这部分基建借款时,借(减)记“基建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第104号科目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规定的使用期限,分期摊销。
(三)企业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他单位作为投资投入的各种无形资产,应按联营双方确定的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企业按规定的使用期限摊销无形资产时,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有技术及专利权、商标权、特许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第105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投资于其他单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资金。
(二)企业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资金。应按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企业将闲置未用的厂房、设备等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原价减已提折旧),借(增)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减)记“折旧”科目,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减)记“固定资产”科目。
2.企业按规定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3.企业将多余的材料、物资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计划成本),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4.企业将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专用基金向其他单位投资,应按投资转出的专用基金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
5.企业用银行借款向其他单位投资,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投资借款”科目。企业按规定用投资分得的利润归还借款本金时,借(减)记“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投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规定由投资分得的利润核销,不增加投资数额,支付的借款利息不通过本科目核算,可先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分得利润后,再自“专项应收款”科目转入“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的利润”科目。
(三)企业收到吸收投资单位分来的投资利润,应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或“利润分配--中外合资企业转来的利润”科目。因联营发生亏损而由企业弥补的部分,作相反的分录。
(四)企业根据吸收投资单位的通知,按吸收投资单位归还技措借款利润中属于增加本单位投资的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同时,借(增)记“利润分配--追加长期投资的利润”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
(五)企业投出的各项资产如按质论价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有差额时,企业应按双方确定的价值记入本科目,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
(六)联营期满,企业收到吸收投资单位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发还的投资,借(增)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企业投出的资金数额与收到发还的投资有差额时,差额部分报经批准后作为增减“国家固定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和有关的“专用基金”处理。但如由于联营企业的盈亏在联营期满前未作分配处理而使收回的投资数额与投出资金有差额时,其差额应作为长期投资的利润或亏损处理,在“利润分配--其他单位转来的利润”科目内核算。
(七)本科目应按吸收投资的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11号科目 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材料的加工成本和专项物资的采购成本,应直接在“委托加工材料”“专项物资”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材料的采购成本由下列各项组成:
1.买价;
2.外地运杂费;
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企业自筹外汇购入材料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以及支付的进口关税等,也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
2.材料已经收到、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暂估应付帐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科目(“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各帐页可分设以下专栏进行登记:
1.付款或转帐的日期;
2.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
3.发票帐单的编号;
4.收料日期;
5.收料凭证编号;
6.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
7.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
8.借(增)方金额(实际成本,下面再分价款和运杂费等小栏);
9.贷(减)方金额(分设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三栏)。
材料采购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增)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30在途材料”科目。在一般情况下,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货款和运输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借(增)记“在途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在途材料”科目。
第112号科目 原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基建借款--流动资产借款”等科目,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清查盘点中盘盈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车间和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原材料,视同库存原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原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21号科目 燃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汽油、液化气等各种固体燃料、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计划成本。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二)烧油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应随同燃料油的价款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收到所购燃料油在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燃料油”)的同时,按实际支付烧油特别税数额,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不含烧油特别税)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自用油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领用的燃料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按领用油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燃料油”);按领用油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
(三)本科目的其他核算方法与“原材料”科目相同。
第123号科目 包 装 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处理,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不经常出租出借的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库存未用包装物;
2.库存已用包装物;
3.出租包装物;
4.出借包装物;
5.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生产领用包装物,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减)记“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发出商品”科目,或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
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五)出租、出借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或“库存已用包装物”)。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增)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比照低值易耗品的五五摊销法,计算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指出租包装物摊销)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指出借包装物摊销)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修理费,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减)记“原材料”“辅助生产”等科目。
收回可以继续使用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收回后重新出租、出借时,作相反的分录。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应将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将计划成本的50%减除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
出售库存已用的包装物,按售价借(增)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同时按计划成本的50%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其余的50%,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按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库存已用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不能收回时,应将包装物计划成本的50%冲转已提摊销,并将其余的50%冲减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指出租的包装物)或转作产品的销售费用(指出借的包装物),借(增)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将包装物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同时,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或冲减产品的销售费用,借(减)记“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科目,贷(增)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或“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科目。不能收回的包装物,如有尚未付清租金的,可先将未收的租金从包装物押金中抵减后,再将押金余额转作出租包装物业务的收入。
企业对于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加收的包装物押金(如水泥纸袋押金等)由于逾期未退回包装物而由企业没收押金时,应借(减)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增)记“利润--营业外收入(没收包装物押金收入)”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收回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收不回的出租、出借包装物和出售已用的包装物的成本差异,借(减)记“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出租)”科目、“销售--产品销售(销售及其他费用)”或“销售--其他销售(包装物销售)”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库存未用的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以及库存已用的包装物的摊余价值。
(七)库存未用包装物的明细核算与库存材料的明细核算相同。库存已用包装物应按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出租、出借包装物,应按租用和借用包装物的单位,并分别包装物的种类或品种设置明细帐。包装物的摊销可只设1个明细科目。
(八)企业可以根据包装物资金管理的具体情况,将库存未用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核算,并将本科目改为“周转使用包装物”科目,核算出租、出借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价值损耗。
第124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库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3个明细科目:
1.在库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三)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低值易耗品,比照“原材料”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在库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有以下3种:
1.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凡单价超过规定标准,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目录的,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各月的平均摊销额;
2.一次摊销:凡单价在2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在领用时,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一次摊销;
3.按五五法摊销:凡不属上述1、2两项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摊销低值易耗品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50%。
(五)采用五五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库低值易耗品”)。
月份终了,根据各车间、各部门本月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的50%,计算当月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
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时,凡以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仍应作为在用低值易耗品处理,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在用低值易耗品退库后重新领用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车间或部门”),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库存”)。
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用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退回仓库,退库后重新领用,以及在使用部门之间的相互转移,可以根据有关的原始凭证,在有关的明细帐内结转,不进行总分类核算。
在用低值易耗品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报废手续。报废时,按收回的残料价值,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按计划成本的50%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同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差额与已提摊销相对冲,借(增)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贷(减)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月份终了,应根据当月报废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分摊成本差异,借(增)记“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六)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后,应按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并摊入有关生产费用科目。超过耐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再摊销。报废时,应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记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报废时,将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作为当月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有关的生产费用科目。
(七)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八)在库低值易耗品的明细核算,与库存原材料相同。
在用低值易耗品应按低值易耗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