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 )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 )等文件精神,核实科研机构资产财务状况,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清产核资范围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一)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或进入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
(二)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或进入地方管理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
(三)上述科研机构投资举办的独资企业。
二、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
(一)科研机构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应在科技部统一协调下,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二)科研机构进入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的,由接收企业报经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三)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或进入地方管理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报经当地清产核资机构同意后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三、关于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
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应当依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日常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清字[1998]14号 )的要求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其内容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
科研机构应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全部清产核资工作应当于1999年11月10日前结束。
四、关于资产清查工作
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单位占有的各类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各种负债以及各项净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核对和查实。
各科研机构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净资产结合起来,做到帐实相符,不留死角,不打埋伏,切实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流动资产应当按照其占用形态分别进行清查,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和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科研课题挂帐费用、损失等应当在资产清查表中单独反映;
(二)对固定资产应当比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清查,并按其使用年限是否超出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分别列示;职工住房应当按是否进行房改区分,并单独列示;对不适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
(三)对帐外资产应纳入财务管理范围,在资产清查表中单独列示,以便在资金核实批准后入帐;
(四)在固定基金清查中,凡单独列示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固定基金应当单独反映;固定基金清查中,使用贷款、国家有偿资金购建固定资产、核算中未列为负债、且款项又尚未归还的,所对应固定基金应当单独反映;
五、关于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是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及其相关的经营权与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产权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科研机构与其他国有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成分企业、单位之间如存在财产关系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应当开展产权界定工作。产权界定工作主要依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国资法规发[1992]70号 )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 )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产权争议各方应当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明确产权。对于情况复杂,在清产核资规定时间内难以确定其归属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
“待界定资产”在未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和转移。
六、关于资产价值重估
资产价值重估是依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的《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对企业、单位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新估价工作。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
(一)价值重估的范围
科研机构中未超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的主要固定资产,均应进行价值重估。下列资产不进行价值重估:
1、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
2、1989年以后(含1989年)由于产权变动按国家规定已进行过评估的资产(凭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确认证明)。
3、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车)的固定资产。
4、已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固定资产。
5、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6、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理出的待界定资产。
7、科研机构所办企业的固定资产。
(二)价值重估的方法
对于符合价值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下列方法进行价值重估:
1、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的确定。
1993年12月31日以前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用“物价指数法”调整其原值。1993年12月31日以后购建的固定资产原值以帐面值为准。对帐外固定资产,能确定其购建时间的,按本款规定确定其原值;不能确定购建时间的,按同类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物价指数法”是指以资产购建年度的价格为定基价格,按《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列出的价格指数,对资产价值进行调整估价的方法。即:企业、单位根据《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列出的产品价格指数或小类价格指数,逐项进行资产的价值重估。
“物价指数法”适用于清产核资企业、单位购买的实行价格多轨制和价格已经放开产品形成的固定资产。其具体操作方法:
(1)固定资产重估原值=帐面固定资产原值(含安装费、运杂费、包装费和税费等)×1993年比购置年度的价格指数(1984年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重估时用1984年的价格指数)。
(2)《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中未列明资产价值重估价格指数的设备,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小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如在小类中仍未列明,可按该设备归属的大类价格指数进行重估。
2、固定资产重估后净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净值可按照固定资产的成新率计算,即固定资产净值等于固定资产重估后原值乘以成新率。固定资产的成新率原则上以固定资产尚能使用年限与规定使用年限之比来确定。“规定使用年限”可以参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尚能使用年限”用规定使用年限减已使用年限计算得出。
3、资产价值重估后的帐务处理。
资产价值重估后,科研机构可先参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帐务设置和处理。待清产核资机构正式批复后,再依据批复数重新调整确定。
七、关于资金核实
资金核实是依据清产核资有关政策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企业、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和产权界定结果以及资产价值重估结果进行核实和帐务处理,确认、核实企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本金。
科研机构对在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各项财产损失,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当按照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中央管理的移交企业清产核资中资金核实申报办法》(财清办字[1999]10号 )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规手续后,予以认定和申报。流动资产损失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投资损失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固定资产损失申报核减固定基金;不再适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可以直接申报核减固定基金,但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实物帐加强管理。
科研机构应根据资金核实工作结果,认真编写资金核实申报报告,编制《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和《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详见附件);科研机构所办独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应当单独编制非金融企业类资产清查表、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表和资金核实申报表,表式另发。科研机构应对申报报告和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或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和报表等材料在经原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部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后,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或进入地方管理的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资金核实申报报告和报表等材料在经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当地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批。
科研机构依据批复调整有关帐务,并于批复后20日内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变更登记。
八、关于清产核资工作要求
(一)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科研机构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清产核资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设备管理和技术人员等,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制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并做好业务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在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和资金核实等各个工作阶段,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不侵蚀国家权益,又确保企业、单位资产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二)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依据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加强对科研机构转制过程中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特别要认真做好对科研机构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确保清产核资工作质量。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主题词:科研机构 清产核资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附件一:
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
申报单位: 清产核资基准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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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账面数│清查数│ 项 目 │行次│账面数│清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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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1 │ │ │短期负债 │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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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 │2 │ │ │ 短期借入款项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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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对外投资 │3 │ │ │ 应付票据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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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 │4 │ │ │ 应付账款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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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5 │ │ │ 合同预收款 │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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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坏账损失 │6 │ │ │ 应付工资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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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合同款 │7 │ │ │ 应付社会保障金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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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 │8 │ │ │ 应交税金及附加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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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9 │ │ │ 应缴款项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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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盘盈 │10│ │ │ 预提费用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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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亏 │11│ │ │长期负债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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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损、报废 │12│ │ │ 长期借入款项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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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项目成本 │13│ │ │ 长期应付款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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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科研课题挂账费用、损失 │14│ │ │负债合计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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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摊费用 │15│ │ │净资产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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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6│ │ │ 固定基金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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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对外投资 │17│ │ │ 其中: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对应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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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问题的长期投资 │18│ │ │ 已不适合标准的固定资产对应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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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19│ │ │ 使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形成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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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20│ │ │ 职工住房对应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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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21│ │ │ 其中:已进行房改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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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标准的固定资产 │22│ │ │ 未进行房改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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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 │23│ │ │ 事业基金 │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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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进行房改 │24│ │ │ 其中:一般基金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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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房改 │25│ │ │ 投资基金 │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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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 │26│ │ │ 专用基金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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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亏 │27│ │ │ 其中:修购基金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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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 │28│ │ │ 职工福利基金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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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9│ │ │ 医疗基金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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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30│ │ │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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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资产 │31│ │ │ 住房基金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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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 其他基金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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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 拨入专款结存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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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 其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方面的结存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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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 财政补助结存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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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 其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方面的结存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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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 未分配结余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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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38│ │ │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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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账面数以清产核资基准日账面价值填列;
2.清查数=账面数+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
附件二:
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
申报单位: 清产核资基准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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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资产原值 │ 固定资产净值 │ 重估增减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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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行次│重估前│重估后│增幅%│重估后│增幅%│原 值│净 值│备注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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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固定资产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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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属于重估范围的固定资产 │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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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物类 │3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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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用设备类 │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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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用设备类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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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通运输设备类 │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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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器设备类 │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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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子及通讯设备类 │8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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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仪器仪表、计量标准衡器具类│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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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类 │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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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科技部审核意见:
│
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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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6栏=2栏-1栏
2.7栏=4栏-1栏
3.2行=3+4+5+6+7+8+9+10行
附件三:
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
申报单位: 单位代码:□□□□□□□□-□ 清产核资基准日: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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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界定 │ 重估 │ 申报 │ │ │ │ │ │ 界定 │ 重估 │申报核│
项 目 │行次│账面数│清查数│ │ │ │核实数│ 项 目 │行次│账面数│清查数│ │ │减净资│核实数
│ │ │ │增减数│增减数│核减数│ │ │ │ │ │增减数│增减数│产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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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 次 │0 │ 1 │ 2 │ 3│ 4│ 5│ 6 │ 栏 次 │ │ 7 │ 8 │ 9 │ 10 │ 11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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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动资产 │1 │ │ │ │ │ │ │一、负债合计 │1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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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应收账款净额 │2 │ │ │ │ │ │ │二、净资产 │2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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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3 │ │ │ │ │ │ │ 固定基金 │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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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 │ │ │ │ │ │ │ 事业基金 │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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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期投资 │5 │ │ │ │ │ │ │ 其中:一般基金 │2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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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有问题的长期投资 │6 │ │ │ │ │ │ │ 投资基金 │2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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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 │7 │ │ │ │ │ │ │ 专用基金 │2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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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资产原价 │8 │ │ │ │ │ │ │ 其中:修购基金 │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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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累计折旧 │9 │ │ │ │ │ │ │ 职工福利基金 │2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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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10│ │ │ │ │ │ │ 医疗基金 │2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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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11│ │ │ │ │ │ │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2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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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形资产 │12│ │ │ │ │ │ │ 住房基金 │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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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资产 │13│ │ │ │ │ │ │ 其他基金 │3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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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 │ │拨入专款结存 │3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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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 │ │ │ │财政补助结存 │3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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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 │ │ │ │ 未分配结余 │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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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 │ │ │ │ 待界定资产 │3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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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18│ │ │ │ │ │ │ 负债及净资产总计 │3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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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资本金:______万元。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 联系电话: 财务主管: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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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财政主管部门意见: │ 科技部意见:
│
盖章: │ 盖章: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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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核实数=账面数+界定增减数+重估增减数-申报核减数
附件四:科研机构清产核资申报表编制说明
一、《科研机构资产清查表》编制说明
(一)资产清查表帐面数按照科研机构清产核资基准日资产负债表对应数据填列;清查数按照资产清查的实际数据填列,即清查数=帐面数+盘盈-盘亏-毁损待报废。
(二)流动资产项目
1、坏账损失:反映科研机构应收账款中由于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或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连续三年亏损并已资不抵债而不能收回的,以及其他国际政治经济因素造成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清理出的坏账损失在“其中:坏账损失”项帐面数中列示,然后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存货盘盈(盘亏)反映科研机构在存货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存货实际价值大于(低于)其帐面值的部分;存货毁损(报废)反映科研机构由于自然灾害、长期积压或其他原因致使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部分(全部)丧失使用价值而造成的资产损失。清理出的存货盘盈、盘亏和毁损待报废等损失在帐面数中列示,然后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科研课题挂帐费用、损失反映科研机构由于费用超支或科研费用支出没有取得资金来源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未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的挂帐费用、损失。科研课题挂帐费用、损失在帐面数中列示,然后转入“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帐面数反映科研机构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帐面值,清查数反映本次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全部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长期对外投资
1、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反映被投资企业破产和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虽未破产但已资不抵债或实际价值严重低于帐面价值的长期对外投资。清查出的有问题长期投资在帐面数和清查数中同时揭示,在资金核实阶段予以核减。
2、科研机构如有未入帐的长期投资,应当在填列长期投资清查数中反映,并同时在“事业基金”的“投资基金”中反映。
(四)固定资产项目
1、已超过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反映科研机构实际使用年限已达到或超过《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在帐面数中列示,后转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2、已不适合标准的固定资产:反映科研机构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确认为固定资产,而未达到《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的固定资产,在帐面数中列示,后转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3、已进行房改的职工住房:反映科研机构已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将产权出售给职工而未进行帐务处理的职工住房,在帐面数中列示,后转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4、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反映科研机构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中查明的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大于(低于)其帐面值的部分,在帐面数中列示,后转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5、固定资产毁损待报废:反映科研机构由于自然灾害、长期闲置或其他原因致使固定资产部分丧失使用价值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在帐面数中列示,后转入“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6、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帐面数反映科研机构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帐面值,清查数反映本次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全部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五)负债、净资产项目
1、帐面数按照科研机构清产核资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科目数据填列,固定基金与固定资产对应填列。
2、使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形成固定基金:反映科研机构由于使用国家贷款或有偿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在核算中未归入负债类科目的对应固定基金。使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形成固定基金不需按照固定资产细化填列,只需切块反映科研机构此类资金总量。
3、拨入专款结存、财政补助结存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方面的结存包括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资金的结存。
(六)编制方法:本表编制时必须以科研机构在清查阶段填制的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的有关资料为依据。资产清查登记明细表由科研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计。为了保证数据质量,要求在编制本表时,先对科研机构填制的有关资产清查明细表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检查,进行必要的归类、整理、汇总,然后按照本表所列项目填列。
二、《科研机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表》编制说明
(一)全部固定资产:反映科研机构按照《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确认的全部固定资产,不包括符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标准而不符合《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资产,即不包括资产清查中“已不适合标准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表依据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重估方法计算填列。
三、《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一)帐面数、清查数、界定增减数、重估增减数依据清产核资各个工作阶段结果如实填列。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应当相应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对有问题的长期投资应当相应申报核减事业基金中的投资基金;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应当相应申报核减固定基金;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发生损失申报核减时,应当相应核减事业基金中的一般基金。
(三)国家资本金反映净资产中属于国家投资性质的资金,包括科研机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申报表中固定基金(扣除使用贷款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的固定基金)、事业基金、专用基金中的修购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财政补助结存和拨入专款结存(扣除用于人员方面经费如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副食补贴、博士后经费等)、未分配结余等项目的核实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