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与其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重大决定,确保企业脱钩移交工作有序顺利地进行,现就做好企业脱钩移交中资产划转及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武警部队所办企业脱钩中的资产划转统一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军队、武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二、凡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规定已移交的企业,须在1999年3月31日前到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三、各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各军兵种(海军、空军、二炮、不含副大军区级单位)以及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总部集中统管的企业,以及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森警部队移交中央的企业,由军队、武警部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财政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登记手续;移交中央后再下放给地方的,由财政部再向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资产划转通知;军队、武警部队其他应移交的企业,由各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移交企业注册地(企业集团应为母公司注册地)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根据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军队移交企业原主办单位在申办资产划拨手续时,应向军队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缴回军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四、移交方在申办资产划转、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企业1997年度财务决算。
2.被移交企业产权登记证或产权登记表原件。
3.被移交企业资产移交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6.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时,需提交资产划转批准文件。
五、凡属《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中明确为撤销企业的,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和清偿,经清理清偿后,其剩余资产由原投资单位收回,并由原投资单位到军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武警总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六、撤销企业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企业的资产清理及处置报告。
2.被撤销企业的1997年度财务决算。
3.被撤销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产权登记证。
4.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七、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应本着积极稳妥和相互配合的原则,及时办理军队、武警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的资产划转、产权登记工作,并在工作中注意理顺产权关系,防止脱钩后出现产权关系不清和产生新的产权纠纷。要严格按规定将企业欠缴利润转为国家资本金。制止移交过程中抽逃实收资本金、虚增亏损等行为,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八、各省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办理的军队、武警脱钩企业资产划转的统计汇总情况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财政部。各军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本军区移交企业的资产划转统计汇总情况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
附件一:
企业资产移交表
企业名称: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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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企业申报数│移交方主管审查数│财政部门审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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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交企业资产情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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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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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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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欠缴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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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总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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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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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家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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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法人资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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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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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公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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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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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部门审查(定)│企业法人 │ 移交方主管 │财政部门
意见 │ 签字 │ 审查意见 │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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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盖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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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移交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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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凡在中办发〔1998〕24、25、27号文件中涉及的移交或称
脱钩的企业在办理资产划转或变动产权登记时均需填列此表。
2.企业申报数依据1997年度财务决算填列。
3.移交方主管审查(数)意见:由移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填列。
4.财政部门审定(数)意见:由具体办理企业脱钩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填列。
5.移交单位:属军队单位移交的填1;属武警单位移交的填2;属政法单位
移交的填3;属党政单位移交的填4。
附件二:
军队、武警部队移交企业资产划转统计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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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资产│负债│ 其中:│所有者│ 其中:
移交单位│ │ │ │ │ ├────┬────┬────────
│数│总额│总额│欠缴利润│ 权益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国家资本应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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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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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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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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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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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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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报政法及中央党政机关移交企业资产划转情况时也用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