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湖南省和云南省在探索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中,分别实行了“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和“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财政厅相应地制定了管理办法,比较好地解决了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相脱节的问题,对于确保财政扶贫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报帐制”是指围绕扶贫项目的开发和实施,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和行为进行明确和规范,使资金、物资、帐务既分离又统一,最终提高财政扶贫资金整体使用效益的一种运作机制。经过实践证明,“报帐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好方法。为了推广这一做法,现将两省财政厅制定的《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度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有条件的县或扶贫项目,实行“报帐制”的管理办法。各地在实行“报帐制”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附件一:湖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报帐制的基本原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县级报帐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股票售表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等其他明确规定用于扶贫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县(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报帐工作。
第二章 县级报帐制的程序
第四条 县(市)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连同本级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地拨入扶贫资金专户。
第五条 县(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将资金分次直接拨到项目,不得再通过其他部门转拨。在预拨资金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实行公开核算承包的单项工程,根据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在完成相应的工程任务后,由承包单位或承包人提出用款计划,经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工程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查后,由财政部门分期拨付资金。
对未实行承包的项目工程,由工程指挥部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提出用款计划,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分期拨付资金。
对群众自筹资金,县(市)财政部门也要按项目分别入帐,并实行报帐制管理。
第六条 县级报帐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对实行公开招标承包的工程,扶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对工程质量情况分段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或承包人凭县(市)扶贫主管部门负责人、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工程质量检查员签出的验收单进行报帐。
2、对于不实行承包的工程凭原始发票报帐。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项目工程技术员、工程行政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并填制“报帐清单”,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财政部门审批报帐。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设立专帐。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情况拨付资金;二是资金拨付必须与项目计划相衔接;三是先检查群众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再拨付资金。
第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实行公开招标的承包工程,县(市)扶贫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标底进行测算,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项目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凭承包合同、工程预、决算和已经工程技术人员、工程行政负责人和县(市)扶贫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竣工验收单,与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工程结算,并留足5%的承包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施工质量出现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再将5%的质量保证金如数拨给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2、未实行承包的工程,县级报帐资金的管理采取发票报帐管理形式。报销项目建设中所耗用的三材等工程材料、预制件、机电排灌等设备以及支付的技工工资,必须以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单为依据。要求每张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资金专管人员、施工员、分管领导签字;材料设备进库要有入库单,出库要有领料单,无论是材料入库或出库,都要注明材料的数量、等级、单价、金额等。工程指挥部要把原始凭单及附件按项目汇总,逐笔登记,经县(市)扶贫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由财政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报帐。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采用公历年制。
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县级报帐制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二条 实行县级报帐的财政扶贫资金设置以下会计科目:拨入专项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其他收入、借入资金、银行借款、应付材料款、应付工程款、暂存款、在建工程投资支出款、竣工工程投资支出、其他支出、预付备料工程款、应收生产单位、暂付款、银行存款、现金、库存材料等。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帐务处理
1、收到财政拨入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项资金
2、预付款下拨时:
借:预付备料工程款
贷:银行存款(现金)
3、报帐时:
借:在建工程投资支出
贷:预付备料工程款
4、工程竣工时:
借:竣工工程投资支出
贷:在建工程投资支出
借:拨入专项资金
贷:竣工工程投资支出
5、收到或预留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暂存款
6、收到群众自筹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群众自筹资金
7、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8、发生银行手续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9、拨付培训费或项目前期准备费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0、年终转帐
借:拨入专项资金
贷:其他支出
借:其他收入
贷:拨入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报帐资金会计报表包括扶贫资金到位情况表(附表1)、扶贫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2)、扶贫资金平衡表(附表3)。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级报帐制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帐制的受援县(市),省财政厅将缓调资金,并商有关扶贫主管部门调减扶贫资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扶贫资金到位情况表(略)
附表2:扶贫资金收支情况表(略)
附表3:扶贫资金平衡表(略)
附件二: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异地开发扶贫的决定》和《云南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度,是指对异地开发扶贫项目使用的财政资金实行的报帐提款制度。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度的主要实施单位,须成立报帐中心,并设立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专用帐户。
第四条 各级报帐中心具体组织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财政资金的提款报帐工作,中心下设财务监理和项目监理。财务监理由本级财政部门出任,主要负责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的存储、拨付、核算、报帐提款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监理由本级异地开发办公室出任,主要负责监督项目进度和项目质量。
第五条 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报帐的原则。
第二章 报帐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异地开发扶贫项目报帐资金是指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用于异地移民扶贫开发项目的各级财政资金。各级财政应在当年预算确定后,将预算中安排用于异地移民开发扶贫项目的财政资金拨入专户。
第七条 异地开发扶贫转移方应配套的资金属于接受方的资金来源,必须及时足额划拨到相应接受方的专户。
异地开发扶贫资金专户收入,除用于报帐中心办理业务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开支外,其余额全部转为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章 报帐提款程序
第八条 报帐提款的依据是:省异地开发扶贫领导小组批复的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九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以有效凭证向本级报帐中心报帐提款。每间隔60天报帐提款1次。
第十条 项目工程开工时,省、地报帐中心应预拨当年计划财政投入资金的30%至县级报帐中心,县级报帐中心收到上级报帐中心的预拨资金后,应及时将上级报帐中心预拨的全部资金连同本级的20%划拨给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实施的启动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帐制拨付。
直接对项目建设单位报帐提款的报帐中心应预留工程总投入的10%资金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若一年内或按行业规定的工程保质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和若达不到验收标准,直到待完善验收通过后,再将10%的质量保证金划拨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县级报帐中心向地、州级报帐中心报帐提款:
报帐申请提款时,县级报帐中心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报来的《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附表一),审核后,汇总填写《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附表二),由财务监理、项目监理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回补本级资金的同时,将属于上级的资金申请书连同报表和支出凭证复印件上报地级报帐中心。
第十二条 地级报帐中心向省级报帐中心报帐提款:
地级报帐中心收到县级报帐中心报来的申请书后,汇总填写《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附表二),由财务监理、项目监理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回补本级资金的同时,将属于上级的资金申请书连同报表和支出凭证复印件上报省级报帐中心。省级报帐中心审核无误后,财务监理、项目监理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帐提款。
第十三条 地、州、市在收到县级报帐中心提交报帐申请后15日内应完成审定工作,对符合报帐条件的应在该期限内转报省报帐中心。地、州、市在收到省报帐中心下拨报帐资金的15天内应下拨该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在收到地、州、市报帐中心提交的报帐申请20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对符合报帐条件的应在该期限内下拨申报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进行决算,并经同级报帐中心和有关行业部门审定后逐级上报到省报帐中心。
第四章 报帐提款的有效凭证和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本级报帐中心报帐提款,应出据以下有效凭证和材料:
1、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计划及支出情况表(附表三)、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附表一)、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费用汇总表(附表四)。
2、工程实际支出的原始发票复印件(含补助到户的钱、物及临时工人工资支出的签单)。
3、工程预、决算及检查验收单。
第十七条 县级报帐中心向地级报帐中心报帐提款时,应出具如下证明文件:
1、县级报帐中心填报的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收入情况表(附表五)、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附表二)、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费用分类汇总表。
2、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拨入专户的银行电、信汇单复印件,一式两份。
3、县级报帐中心划拨项目建设单位银行电、信汇单复印件。
第十八条 地级报帐中心向省级报帐中心提款时,应出据以下证明文件:
1、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收入情况表、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费用分类汇总表。
2、地、县财政配套资金拨入专户的银行电、信汇单复印件。
3、地级报帐中心划拨县级报帐中心的银行电、信汇单复印件。
第五章 报帐中心的管理
第十九条 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报帐资金实行“三专四统一”制度。对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设立专帐;统一会计科目、统一会计帐簿、统一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各级报帐中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停止报帐: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
2、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
3、财政配套资金未按规定比例到位;
4、不专款专用,违反财经制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要求改进而不改进者;
6、报帐中心和项目建设单位财务混乱者。
第二十一条 上级报帐中心负责对下级报帐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表(一)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略)
附表(二)《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资金报帐提款申请书》(略)
附表(三)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计划及支出情况表(略)
附表(四)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项目费用汇总表(略)
附表(五)云南省异地开发扶贫资金收入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