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体委、财政厅(局):
我们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体委、财政厅制定的《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体委、财政厅作出规定。内蒙古赛区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内蒙古自治区民委、体委、财政厅作出规定。
抄送: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委会。
附件: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经费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四届民运会”),定于1991年11月10日至17日在广西南宁举行,其中,马上项目于1991年8月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举行。
为了保证四届民运会开得隆重、热烈、精彩、圆满,振奋民族精神,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我们本着既要保证四届民运会的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运动会经费开支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1.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16元,由各代表团向大会缴纳。
2.各代表团正副团长、领队、医生、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14元,由各代表团向大会缴纳。
3.裁判员、工作人员、特邀代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14元,由大会负担。凡享受国家工资待遇的每日交基本伙食费1元;解放军战士按战士伙食标准交付;无工资收入者,免交基本伙食费。
4.当地裁判员,不在大会食宿的,可按大会伙食标准的一半发给补助。
5.超编人员、参观人员和记者一切费用自理。
6.外宾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伙食管理费
为了保证运动员的营养需要,可由大会适当支付伙食管理费,伙食管理费最高不超过伙食费标准的30%。其余人员不另列伙食管理费开支。
(三)住宿费
1.四届民运会在编人员,在大会期间的住宿费由大会负担。
2.各代表团(队)在大会会期以外,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和在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均由代表团(队)自理。
3.大会主席团、各代表团团部可适当安排较好的住宿条件。其他人员一律本着就近的原则安排在离比赛场地较近的中等旅馆或招待所住宿。
(四)交通费
1.四届民运会各部门和各代表团团部所需车辆均按工作需要和在编人员多少配备。由大会统一安排的比赛和活动的交通费(包括借用车辆的保养费、油料费和租车费)由大会负担。
2.四届民运会所需车辆应尽量商请有关单位借用,少量不足部分适当租用。
3.凡与大会无关的参观、游览等活动发生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或个人自理。
4.各代表团(队)自己临时租车和往返途中的交通费,均由各代表团(队)自理。
(五)差旅费
1.四届民运会的裁判员、工作人员应尽可能就地聘请,确需从外地调请的,原则上要乘坐火车,其差旅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由大会支付,对超过规定标准(提前报到、延期离会,往返途中无故停留、绕道而行)而增加的费用开支,大会不予报销。
2.四届民运会期间,在编工作人员享受伙食费补助后,不再享受出差补助。
3.各代表团、特邀代表、参观等人员的往返差旅费,由各代表团或原单位自理。
(六)公杂费
1.开支范围和标准:文具、纸张、报纸、邮电、印刷、零星用品、误餐补助、夜餐费及其杂项费用,按在编人员每人每天0.5元,统筹掌握使用。
2.各代表团(队)参观人员的邮电、长途电话、办公用品等费用自理。
3.四届民运会在编工作人员因工作误餐的,可按当地误餐补助标准享受误餐补助。凡享受伙食补助者,不再另补误餐费。
(七)夜餐费
开支范围:当晚有比赛任务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因工作需要加班至晚十一时以后的大会工作人员。
开支标准:运动员、教练员每人每天2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1元。
场馆人员的夜餐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当晚没有比赛任务和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得发夜餐费。
各代表团夜餐费自理。
(八)宣传费
1.四届民运会宣传费应本着节约原则掌握开支。各场馆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宣传设施,做好宣传、环境美化工作。有关会场、赛场布置由各部门提出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组委会批准后才能开支。纪念章、纪念品及宣传画、标语牌、摄影图片、秩序册、成绩册、请柬、证件等由四届民运会组委会统一掌握和分配。
(九)奖品费
四届民运会规定的各项奖励,由各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组委会审查批准后列入预算,由四届民运会开支。
(十)医药费
1.四届民运会设立医务室,配备一般常用药品,在医务室就诊的药费(除自费药品外)由大会开支。凡需去医院治疗的,医药费回原单位报销。未享受公费医疗或劳保待遇者医药费在会期由大会开支。
2.各代表团(队)随队医生所用药品,由各代表团自理。
(十一)裁判员酬金
裁判员酬金按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关于修订聘请裁判员酬金标准的通知》执行,即国际裁判员每人每天4元,国家级和一级裁判员每人每天3元,二级以下裁判员每人每天2元。领取裁判员酬金者,不再享受加班补贴和奖金补贴。
(十二)借聘人员费用
1.借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职工,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担;四届民运会期间的补助费由大会负担。
2.聘请退休人员其待遇按原工资与实发退休工资的差额支付。雇用临时工要严格控制,办理雇用手续,其工资待遇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办理。
3.四届民运会组委会在筹备工作期间,聘借外地人员参加工作,按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发给补助(工作人员不得再回单位领取出差补助)。
(十三)大型活动费
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的各项开支,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节约使用,不得超支。
(十四)场地维修和器材、设备费
1.大会安排的比赛和训练应尽量利用原有场馆及器材设备,根据比赛需要,比赛场馆需进行维修和添置必要的器材、设备的所需开支,在门票收入、赞助收入和集资款中解决,组委会原则上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2.各代表团比赛、训练和表演所用的消耗性器材、表演服装,由各代表团自备,其运费由代表团负担。
(十五)接待费用
四届民运会邀请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宾、华侨、港澳台胞的接待费用,按有关的接待标准开支。属广西、内蒙古自治区及有关部门自行邀请的来宾,其费用分别由邀请单位负担。
(十六)文娱活动费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的规定。除大会组织的迎送活动外,其他看戏、看电影按国家规定自行交费。
(十七)四届民运会不予负担的开支
1.四届民运会编外人员、编辑、参观人员、采访四届民运会的记者所需一切费用。
2.为运动会服务的商业、邮电、卫生、消防及其他服务行业等人员的开支。
3.运动会比赛期间农牧民误工补贴。
二、财务管理办法
严格预算管理,坚持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坚持社会办赛会的方针,积极组织收入。组委会要加强对大会财务工作的领导,财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一)预算管理
1.四届民运会各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工作任务提出经费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平衡,报组委会审批后执行。
2.四届民运会各部门对核定的经费支出预算要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各部门都应指定一位负责同志具体掌握本部门预算,如有计划外开支必须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在预算尚未核定时,各部门进行筹备工作的开支,必须提出单项预算,经财务部门核转组委会批准后,方可开支。
3.各部门工作人员差旅费、长途电话费、业务费、夜餐费,由各部门负责人从严审批后,到财务部门领取。
(二)收入管理
四届民运会期间,各比赛场馆要积极组织门票收入。门票收入除支付门票印刷、场地布置、茶水招待、物品耗损、服务人员补助等费用外,剩余款项全部留给场馆作为维护、保养场地使用。大会期间,对各比赛、训练场馆一律不支付场租费。
2.四届民运会各有关部门以四届民运会名义争取的赞助款,由大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
1.四届民运会所需设备、器材及办公用品、应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尽量向有关单位借用;必须新购置的,由各部门提出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四届民运会组委会批准,由大会统一购置。
2.四届民运会所需物资,在购买前必须办理请购手续,并严格执行社会集团购买力及专控商品审批程序。要建立健全财产帐,完善验收、领借手续。用大会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凡属固定资产范围和耐用的大宗物品,要造册登记,用后由大会收回,统一调配。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经管的购入、领用和借入财产物资的领借、收回、归还等项工作。购入、借入的财产物资要指定专人管理,以防损坏和丢失,比赛结束后缴回大会。
4.四届民运会经办财、物的人员,会后必须将财务手续交接清楚方可回原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199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