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成立以来,在加强中央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做好工作,现将中企处对中央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审批审查权限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88)财商字第277号《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各类贷款计提呆帐准备金数额及核销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当年呆帐准备金帐面余额;对贷款呆帐准备金损失的核销,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提出审查意见;监督企业对收回已核销的呆帐损失,及时冲回呆帐准备金帐户。
二、审查经财政部批准用信贷基金垫支购置的电子设备摊提折旧和归还信贷基金情况。
三、按照财政部(89)财商字第411号《关于专业银行开展奖售实物储蓄发生差价和损耗财务处理的通知》规定,审批各分行、支行1988年底和1989年初为开办有奖储蓄购进高档商品所发生的库存商品损失和向商业部门移售所发生的合理差价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的数额。
四、按照财政部(89)财商字第416号关于结算业务手续费提留比例的规定,审批各分行、支行、处结算业务手续费的提留数额,监督企业按规定比例范围进行使用。
五、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9)14号《关于国内公务活动中严禁用公款宴请和有关工作餐的规定》精神,审批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的招待费年度计划,监督企业控制使用,据实列支。
六、审查各省市分行、分公司对总行、总公司按财政部核批下达的利润留成和专项资金等指标使用情况,核实所在地银行、保险企业自筹基建等资金来源,并结合本地基建规模,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等部门审批银行、保险企业当年自筹基建计划,同时监督企业按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防止挪用和超支。
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将此文件转发所属分行、分公司,并将下发有关文件抄当地中企处,以利各地中企处开展工作。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审计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