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国家总金库、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8)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分别从1988年和1989年起,开始向国家缴纳所得税、调节税和利润。为了正确反映有关税、利缴库情况,便于清算,决定在1990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有关预算科目如下:
一、在“国营企业所得税类”下增设91款之二“其他金融企业所得税”一个“款”级科目,并在该款下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交通银行”;第2项“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第3项“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国投资银行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不适用88款第6项“其他金融机构所得税”科目。
原91款“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改为91款之一“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得税”,有关科目说明不变。
二、在“国营企业调节税类”下增设130款“其他金融企业调节税”一个“款”级科目。中国投资银行缴纳的调节税适用本科目,不适用125款第6项“其他金融机构调节税”科目。
三、在“国营企业上缴利润类”下增设152款“金融企业利润”一个“款”级科目,并下设两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交通银行”;第2项“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交通银行、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按规定缴纳的税后分红利润适用本科目。
以上增设的科目均为中央预算收入科目。
抄送:上海市财政局、分金库、税务局;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局中企处、北京市分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