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并统战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人事厅(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对部分无工资级别,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相应增加生活费,以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尊重。具体的意见是:
(一)增加生活费的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工作员,文史研究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增加生活费的原则和办法
(1)现本人生活费,每月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增加8元;100元以上至150元(含150元)的增加10元;150元以上至200元(含200元)的增加15元;200元以上至240元(含240元)的增加20元;240元以上的增加25元。
(2)增加生活费的时间,自1989年10月1日算起。
(3)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抄送:全国政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文史研究馆、国务院宗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