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扩大内需,鼓励投资,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自200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投资额,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应纳税款的结算,并多退少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停征 通知
抄 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