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吉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8号和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1号文件规定,森工企业原木收入农林特产税暂缓征收。暂缓征税的范围限于林业部所属的黑龙江、大兴安岭林区(内蒙古)、吉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国有林区131个林业局(森工企业)。请即部署各地按此范围掌握,凡属暂缓征税的,当地和各地检查站均应予缓征,凡不在缓征范围内的,应当照章征税。
(国有林区林业局名单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