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你部(1990)农(财)函字第49号关于动植物检疫总所用检疫收费资金改善检疫条件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农(检疫)字第4号《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及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口岸动植物检疫事业,……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检疫检验设施的改造更新……”据此,我部同意你部口岸动植物检疫系统每年从检疫费收入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置维修检疫仪器设备和检疫设施更新改造。
二、考虑到近几年物价上涨,进口仪器设备税率和汇率调整的影响,对于单价超过五万元的检疫仪器设备,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允许用检疫费收入购置。
抄送:农业部动植物检疫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