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体改委(91)财改字第4号《关于印发国营企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国营工业、供销企业试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缴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照33%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的所得税,仍然通过“利润分配-应缴所得税”和“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缴纳的所得税,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所得税”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企业缴纳所得税时,借(减)记“应缴税金-应缴所得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关于实行税后利润承包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规定实行所得税后利润承包办法的,所得税后应缴国家的利润,在“利润分配-应缴利润”和“应缴利润”科目核算。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税后承包利润,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利润”科目,贷(增)记“应缴利润”科目;上缴利润时,借(减)记“应缴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未完成税后承包上缴目标利润,按规定用企业留用资金弥补的部分,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三、关于财政退库解决企业留利不足的会计处理
对于缴纳所得税后不足合理留利,按照规定给予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在“利润分配”科目和“应缴税金”科目下设置“应返还所得税”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由财政返还的已交所得税,借(减)记“应缴税金-应返还所得税”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返还所得税”科目;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已缴所得税,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应缴税金-应返还所得税”科目。
工业企业应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工01-1表)第92行项目下,增设“23.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并设置“年初未还数(93行)、应还数(94行)、已还数(95行)和月末未还数(96行)”四个项目;供销企业应在“应上缴及应弥补款项情况表”(会供01-1表)第72行项目下,增设“19.应返还所得税”项目,并设置“年初未还数(73行)、应还数(74行)、已还数(75行)和月末未还数(76行)”四个项目。反映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办法的企业,应由、已由和尚未由财政返还的已缴所得税的情况。
工业企业应在“利润表”(会工02表)第36行“应由抵押金抵补的承包利润”项目下,增设“应返还所得税”(36-1行)项目;供销企业在“利润表”(会供02表)第35-2行“用税后利润弥补的联营亏损”项目下增设“加:应返还所得税”(35-3行)项目,原“企业留利(自行弥补包干不足和自行弥补亏损以‘-’号表示)”(36行)项目,改为“减:企业留利(自行弥补包干不足和自行弥补亏损以‘-’号表示)”(36行)项目。
四、关于上缴财政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实行“定额补贴、税后增长利润分成”以及扭亏为盈的企业,应上缴财政的利润分成,在“利润分配-应缴利润”和“应缴利润”科目核算。应上缴的利润分成,借(增)记“利润分配-应缴利润”科目,贷(增)记“应缴利润”科目;上缴时,借(减)记“应缴利润”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取消“利润分配”和“应缴税金”科目下的“应缴调节税”明细科目。
六、国营工业、供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营企业,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总后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