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我们对原《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暂行办法》做了补充、修定,现将修改后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辽宁、山东省财政厅中央外贸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深圳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
附件: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部《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由财政部作为专项拨款追加地方支出预算,在“商业事业费”预算科目中列支。
第三条 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正常经费和基建补助款。
第四条 实行经费预决算管理办法。各地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经费,每年要编制预决算,经省财政厅领导和中企处长审核后,下年度经费预算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报财政部核定,本年度的经费决算在下一年的1月15日前报部。
第五条 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按实际配备职工人数和经费支出范围,根据编制预算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编报。其中:个人经费部分按照所在省(区、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复制报财政部备查。
第六条 预算管理方式。各省(区、市)中企处按财政部核定下达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严格掌握使用。正常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方式;基建费按中企处所在省财政厅(局)和财政部各负担一半的原则,实行差额补助管理方式。
第七条 基建补助款的管理。
(1)严格基建项目的审批手续。申请建房的中企处,应认真编报建房计划,包括建房依据、地点选择、建设方式、建房规模、投资金额、工期等,经省财政厅审查后,报送财政部批准方可进行。
(2)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的建设标准。编制购建办公用房经费可参照国家计委(87)184号《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规定中二级标准办理,即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包括配套附属用房)执行;职工宿舍经费预算根据实际缺房情况,按当地财政厅(局)职工住房标准编制。建房合同签定后报财政部备案,视情况分期拨付补助款。
(3)加强基建补助款的管理。基建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工程竣工后,及时上报工程决算报表和房屋数量及分配情况说明。
(4)年度终了后认真填制《购建办公、宿舍用房情况表》(见附表一),随经费决算一并报部。
第八条 租赁费的编报。各地中企处(组)原则上不采用租房办公的办法。个别已经租房的,要按严格控制租房面积和标准的原则,编报租赁费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并附报《租赁办公、宿舍用房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二)。没有租房的,除原用房搬迁、重建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再租房。
第九条 建立经费支出季报制度。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经费使用情况,各中企处仍按(88)财商便字第64号文中所附经费预决算报表及有关规定认真填写,按时上报。
第十条 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各中企处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对各项经费开支要统筹安排,贯彻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如需购买专控商品,要按规定就地办理报批手续;对已购置的各种财产物资要登记造册,加强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经费管理的监督,各地中企处要把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工作列入日程定期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86)财商字第319号文《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87)财商便字第87号文《关于修改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经费支出预算表和经费支出情况表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一、年购建办公、宿舍用房情况统计表(略)
二、年租赁办公、宿舍用房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