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体委、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一九八五年《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
一、发放范围
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下放到地(市、区)体委的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二、退役费标准
1、退役费基数。运动员退役时,根据其运动年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为三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为一百元至三百元(根据运动员的运动年龄长短和所作贡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在此限额内具体确定退役费基数);运动年龄满三年及其以上的,退役费基数为五百元。
2、运动年龄每增加一年,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一个月体育津贴费(本人退役时的体育津贴费标准)的退役费。
3、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的退役费,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个月的体育津贴费。
三、运动年龄的计算办法
1、运动员自领取临时体育津贴之月起计算运动年龄,每满十二个月为一年运动年龄;满六个月不足十二个月的,按一年运动年龄计算;满三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运动年龄计算;不足三个月的,不计算运动年龄。
2、运动员待分配期间不计算运动年龄。
四、运动员在队期间表现很差或待分配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应减发或不发退役费。
五、运动员正式办理离队手续后,发给退役费。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黑龙江省关于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根据(86)体干字1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运动年龄为三年以下的退役费基数问题。运动年龄满一年而不满一年半的,为一百元;运动年龄满一年半而不满二年的,为一百五十元;运动年龄满二年而不满二年半的,为二百元;运动年龄满二年半而不满三年的,为二百五十元。以上运动员在全国比赛中打破全国纪录、取得录取名次的或者是集体项目(篮、排、足球)在全国联赛中进入甲级队表现突出的主力队员,增加五十元。
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前,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入优秀运动队集训,集训期满后即行转为正式运动员的,应从其被批准后进入优秀运动队集训之日起计算运动年龄。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优秀运动队做运动员的,从其进入优秀运动队之日起计算运动年龄。
三、退役费的审批办法。领取运动员退役费人员,由所在运动队填报《运动员退役费审批表》和《领取运动员退役费人员名册》,省体委直属运动队报省体委审批,各地、市运动队报地、市体委审批。
四、本办法只适用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退役的运动员。
黑龙江省体育运动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事监察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领 取 运 动 员 退 役 费 人 员 名 册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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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体育津贴 │ 退役费金额 │ ┃
┃姓 名│运动项目│入队时间│退役时间│运动年龄├──┬──┼──┬──┬───┤备 注┃
┃ │ │ │ │ │等级│金额│合计│基数│加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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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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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运 动 员 退 役 费 审 批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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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体育津贴 │ │ ┃
┃姓 名│入队时间│退役时间│运动年龄├──┬──┤运动项目│最好运动成绩┃
┃ │ │ │ │等级│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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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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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 ┃
┃ │ ┃
┃ 作 │ ┃
┃ │ ┃
┃ 简 │ ┃
┃ │ ┃
┃ 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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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分配│ ┃
┃期间表│ ┃
┃现及分│ ┃
┃配去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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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金│ 合 计 │ 基 数 │ 加 发 额 ┃
┃役 ├──────────┼──────────┼──────────┨
┃费 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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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意│ │主意│ ┃
┃ │ │ │ ┃
┃层 │ │管 │ ┃
┃ │ │ │ ┃
┃单 │ │部 │ ┃
┃ │ (章) │ │ (章) ┃
┃位 见│ 年 月 日 │门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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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意│ 根据(86)体干字1133号文件规定,同意发给运动员退役费 元。┃
┃ │ ┃
┃批 │ ┃
┃ │ ┃
┃机 │ ┃
┃ │ ┃
┃关 见│ ┃
┃ │ ┃
┃ │ ┃
┃ │ (章)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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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⒈此表装入本人档案
⒉退役时间即为转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