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1991年10月全国财政决算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现将《1991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正式印发,年终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即照此办理结算。 附件二:《1991年城建税与城建资金差额计算表》和附件三:《1991年价格补贴支出结算表》,请如实填报,随同总决算报送我部。 附件:一、1991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办法(略) 二、1991年城建税与城建资金差额计算表(略) 三、1991年价格补贴计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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