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体委、财政厅(局):
为加强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体育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运动队、体育场馆、训练基地、体育俱乐部、体育协会、体育中心,体育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开支“体育事业费”的其他各类体育事业单位,以及体育部门和单位所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是单位对体育事业资金的筹集、分配、运用、偿还等各项活动及其与各有关方面的分配关系,是为发展体育事业服务的手段。单位财务管理是对体育事业的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决策、控制、核算、监督等一系列工作的总和,是体育事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资金管理,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效益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五条 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同时要充分发挥体育事业的多元功能,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依靠社会、依托市场发展体育事业的道路;逐步实现由现在的单一管理型向综合经营管理型转变,逐步增强体育事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六条 单位财务管理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遵循量力而行和尽力而为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遵循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要在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遵循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在服从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之下,适当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不能偏废。
第七条 体育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所属单位的不同特点和收支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对有条件逐步向差额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管理过渡的单位,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在有关政策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积极支持和鼓励其过渡。
第八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全部经济活动实行综合计划财务管理。
第九条 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和体育部门以及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十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体育部门应视单位事业规模和财会工作量的大小以及单位人员编制的多少,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
第十一条 财会机构是单位经济往来及财务收支活动的综合、统一管理部门,在财会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相对独立地处理财会事务,协助单位负责人对制定事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投资、重大经济合同、对外经济担保和经济协议的签定等问题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上级体育部门的财会机构对下级体育部门的财会机构在业务上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各级体育部门的财会机构对所属单位的财会机构在业务上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的体育部门和大中型单位应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主管体育部门和单位的财会工作,并直接对其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小型单位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会专业的单位负责人主管单位财务工作。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任免和奖惩,均按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会计师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会工作负总责任,应把财会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及时解决财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体育部门和单位必须选拔政治、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财会工作;定期举办财会专业培训,对财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考评财会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财会机构必须分别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和出纳。单位的财会业务量较小、无需设置独立财会机构的有偿服务点,必须分别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各一人。不得由一人同时兼管会计和出纳业务。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含出纳)必须持有会计证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理财,依法管理。
第十九条 财会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的调换和任免,要经过上级财会部门的同意。一般财会人员的调换要经过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二十条 撤销和合并的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财会主管人员必须办理全面清理移交工作手续,上级单位需派专人同时监交,向接收单位交代清楚后才能离职。未办完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清楚的,不得调走有关财会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走或离职。财会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上级单位可派人会同监交。一般财会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会机构负责人监交。财会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二十二条 体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必须支持和保障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权限,保证财会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财会人员打击报复。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制止,并有权越级向上级单位或有关部门报告,检举揭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财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财会人员坚持法规政策和财经制度受到错误处理的,体育部门和上级单位必须责成其所在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甚至丧失原则、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财会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已触犯刑律的人员,须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是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对单位财务收支规模的预计,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单位预算由国家预算拨款和体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收入等组成。国家预算拨款包括正常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单位预算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预算管理形式同单位的财务管理形式相同,即: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企业管理。
一、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不含)以下〕,各项支出全部或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供应的单位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一般占单位经常性支出的30%(含)以上〕,但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需要财政补助的单位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定额(定项)补助、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可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的,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单位为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单位,结余部分按一定比例上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具体上交比例商同级财政部门。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单位所属的部分有条件的体育场馆和其他娱乐性体育场所以及单位举办的经营实体应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管理。其财务管理按照同行业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其实现利润按一定比例上缴其主办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内,抵顶预算支出。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单位应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上级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以及以前年度收入状况,区分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编制单位收支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正确处理需要和可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合理地安排预算。
三、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必须积极可靠,支出预算不能留有缺口,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五、坚持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划清正常事业费与专项经费、事业费与行政经费、事业费与基本建设投资的界线,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不同渠道经费管理的要求,分别编制预算。
第二十九条 收支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
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事业计划、以前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及预算定额,由财会部门进行测算,提出收支预算的建议数和详细说明及计算依据,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体育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并根据财力状况分配和下达收支预算指标后,单位再调整编制正式的收支预算,经体育部门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 收支预算的编制要求
在编制单位收支预算之前,应认真学习、领会党和国家有关体育事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财政法规制度,熟悉预算科目和预算表格,掌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进行上年度单位收支指标完成情况和决算财务分析。凡有国家规定的统一开支标准和定员定额的项目,可根据以前年度执行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变化因素,进行测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的编制。收入预算主要包括单位的业务收入和差额补助费等。业务收入根据体育部门和单位业务规模、规定的收费标准及市场预测情况等多种因素测算编制;差额补助费按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核定的数额编列。
二、体育部门和单位所获得的赞助收入(赞助实物折价计算)应纳入单位财会机构统一管理,作为收入预算的一部分进行编列。
三、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坚持积极可靠、稳定增长的原则,按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虚列,不得将上年度一次性收入作为编制收入预算的主要依据。
四、收入预算的编制表格格式及其他要求,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方法
一、正常经费预算的编制
(一)人员经费
指用于单位职工个人方面的经费支出。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人民助学金等。人员经费预算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编内实有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目”分“节”进行编制。
(二)公用经费
指扣除用于个人部分开支后的公用部分开支,主要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⒈公务费,指单位的日常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项支出。公务费应实行经费包干和预算定额管理。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尚未定编的单位应尽快定编,未定之前暂按实有人数)、预算定额标准、并可参照近年来公务费支出情况,进行编列。
⒉设备购置费,指单位按计划购置固定资产投资标准以下的小型设备所需开支。设备购置费应按照体育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设备种类、数量和现行价格逐项编列。凡单台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的,应向同级计委申请基本建设投资,不得在事业经费预算中编列。
⒊修缮费,指单位使用并负责维修的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和公房租金。修缮费按单位需要维修的房屋及建筑物面积和修缮费开支定额计划;未定定额的单位按实际情况测算编列;公房租金按实编列;不够基建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按施工预算编列。
⒋业务费,指开展业务工作直接开支的经费。按单位业务工作计划和有关定额编列;无法确定定额的,可参照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列;因特殊原因而必需增加的支出较大的业务费项目,必须在“预算编制说明书”中加说明,或单独编制专项预算。
⒌其他费用,指上述项目和差额补助费不包括的费用开支。在编制预算时,需按照不同项目的支出用途,分别参照国家有关开支标准和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定额及计算方法进行编列。
二、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专项经费是指单位专项申请的大型业务活动经费,大型修缮费和大型专用设备更新改造资金。专项经费预算应包括经费开支原因、开支项目、具体内容和申请补助经费数额等,开支项目需逐项计算经费支出数,列出详细计算依据,并作详细文字说明。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所组织的收入,必须按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体育部门核定的“抵支收入”数额,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要根据自身业务性质和特点,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预算。其收支结余,应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在编制收支预算中,凡涉及外汇收支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编列,并注明外币名称和当时的汇率;同时列入外汇收支计划。
第三十六条 预算的审批和调整
一、收支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二、预算的调整,包括预算的追加追减、项目调整、预算划转等。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在单位收支预算确定之后,不得随意调整和变动。
三、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国家实施重大政治经济政策或调整收支标准和事业计划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对单位预算收支发生较大影响不做调整就无法执行时,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体育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追加(或追减)预算的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项目调整,是指在核定预算总额之内,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经费的相互调剂。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款级科目之间的调整,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目级科目之间的调整,报体育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预算的划转
一、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单位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划变更,改变了其预算隶属关系,将其全年预算指标和年度内已执行部分,同时划转到接管单位时,需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单位预算划转手续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二、体育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或开增支减收口子;部门和单位在申报机构、人员编制和制定政策或措施时,凡涉及到减收增支问题,均须事先商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然后专门报批,不得在其他上报文件中夹叙一笔。
第三十八条 决算的编报
一、决算是体育部门和单位收支预算、事业计划成果的总结和综合反映,是国家决算的基础,单位决算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体育部门和单位在年度终了时,须认真严肃地对待决算编审工作。通过对决算的编审和分析,要认真总结事业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二、编报决算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要求,分清经费渠道,分别编报;要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可靠;各项指标,特别是支出项目要与国家预算科目规定的内容一致;做到帐表、表表、帐物相符;须编写详细的决算说明,全面反映主要的事业成果、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
三、单位决算经体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单位的决算必须有主管负责人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会计负责人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四、要维护决算编报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决算表格和说明填列,不得随意改动。决算报表须装订整齐、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体育部门和单位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用经济规律建立起新型经营机制和补偿机制。为保证体育事业不断发展,体育事业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精神,各级体育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抓好体育产业工作的重要性,发挥自身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积极组织收入,补充事业经费不足。
二、组织收入必须有利于促进事业的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开展经营活动,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则收,应收不漏。对国家未做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体育部门可制定该项目的收费标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部门和单位的收入应纳入预算内,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凡纳入预算内管理的收入视同财政拨款,减征所得税。
五、所属经营单位实现的利润应按一定比例或数额上交上级单位,纳入预算,抵顶预算支出。上交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由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六、单位收入的核算按财政部(92)财文字458号《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四十条 收入的分类
一、按照收入类型可划分为:
(一)健身娱乐收入。包括向社会群众提供身体锻炼、康复保健、体育娱乐等所需要的场地、器材、技术辅导等各项收入。
(二)竞技表演收入。指组织运动员(包括在训及退役的运动员)参加的各类商业性,经营性表演等各项收入。
(三)咨询培训收入。包括运用体育技术和专业知识,向广大用户提供各种咨询、培训等各项收入。
(四)体育相关业务收入。指体育部门利用自身优势开发与经济、文化艺术、旅游、科技、卫生等相融合的产业。包括体育彩票、体育广告、体育旅游、体育信息、体育服装器材经营、体育食品饮料的开发经营以及体育艺术等各项收入。
(五)其他体育事业收入。指以上项目不包括的各项收入。
二、按照具体项目划分为:
1、表演收入;
2、门票收入;
3、咨询收入;
4、培训收入;
5、广告收入;
6、租赁收入;
7、赞助收入;
8、下属单位上交收入;
9、彩票收入;
10、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 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设“小金库”,逃避上级财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此类问题,其收入一律上缴体育部门,抵顶预算支出。
第四十二条 体育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涉外收入的管理工作,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体育事业经费支出,是国家财政支出的组成部分,是体育部门和单位为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费用开支。支出管理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在体育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支出。
二、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三、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额度和经费开支范围以及费用开支标准办理支出。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集中财力、保证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杜绝浪费。
五、分清资金渠道,按照规定的资金用途办理支出,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六、正确处理事业费预算内各项经费之间的比例关系,不断优化支出结构,逐步提高公用经费比重;控制行政性开支和人员经费支出,逐步提高业务性支出的比重。
第四十五条 支出管理
一、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预算,对其内部各部门实行经费指标控制,按经费使用的管理权限报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二、各项支出必须有合法凭证,方可报销。
三、人员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预算定额、开支标准和工资计划执行。不得自行开口子,提高各种补贴。
四、公务费支出,按照核定预算,一般可采用经费包干或内部定额管理办法,按照实行发生数列支。
五、业务费支出,按照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和预算限额执行,在保证事业计划和预算完成的前提下,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六、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支出,必须在上级批准的预算额度之内,按实际发生数列支。
七、新增添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实际支出数列支。
八、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按拨款数列支。
九、其他费用,按实际报销数列支。
第四十六条 专项经费支出管理
一、专项经费,是指财政部门或体育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和拨付单位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经费。
二、申请专项经费,必须填报专项经费申请表,并就申请原因、项目概算、预期效益等项目作详细说明。
三、专项经费,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审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体育部门下达的专项经费预算限额进行安排。
四、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书面报请体育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调整使用。
五、用款单位需认真填写专项经费追踪反馈表,按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
六、专项经费支出,根据批准的预算额度、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以及用途,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
七、未完成的项目,其专项经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的项目如有结余,必须报经原拨款部门批准后处理,用款单位无权自行处理。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体育部门和单位的财产物资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成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
第四十八条 财产物资管理的原则
一、体育部门和单位要设置专门的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定额配备”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加强计划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严格按上级的财产物资购建计划和预算指标执行。
三、购建财产物资,应坚持“优质、价廉、适用、耐用”的原则。
四、克服“重钱轻物”、“重置轻管”的不良倾向,节约使用资金。
五、在计划制定和审批、采购运输、验收保管、领发使用、维护保养、调出调入,清查盘点、变价处理等各个环节,逐步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财产物资的损坏、短缺、被盗、丢失、积压和浪费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六、购置财产物资,凡属专项控制商品,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事先办理报批手续。
七、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定期核对财产物资帐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一)一般设备,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低于50元的大批同类设备,都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超过5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专用设备,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低于2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都属于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超过2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体育部门和单位的固定资产分类和代码一律按1993年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技术监督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编制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执行。具体分为以下十类:
(一)土地、房屋和建筑物;
(二)通用设备;
(三)专用设备;
(四)交通运输设备;
(五)电器设备;
(六)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
(七)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八)文化体育设备;
(九)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十)家具用具及其他。
三、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
(一)体育部门及其单位必须重视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二)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财产物资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三)要合理配置各类固定资产,各业务部门使用的贵重设备,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对转入经营的固定资产,必须按照企业管理要求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保证其保值或增值。
(五)单位和个人未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固定资产或用固定资产从事任何活动。
四、固定资产的增添和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增添
1、体育部门和单位必须按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和预算办理固定资产的购置。对添置大型贵重设备和永久性建筑物,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择优选择方案。
2、对新购置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赞助的物资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固定资产帐务。
3、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物,必须按施工合同中规定乙方(施工单位)应负责的条款处理;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等产品,必须在索赔期内抓紧办理索赔事项。
(二)固定资产的计价
1、新建、购入和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造价、购价和调入价格计价。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全部费用计价。
3、无偿调入、接受捐赠和旧存、盘盈的固定资产,无法查明原价的,应按重置完全价格(即重新购建该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计价或按市场价格估价计价。
4、进口设备按海关完税价格计价。
5、房屋建筑物部分损坏和拆除时,按面积计算价值,相应减少其原值。在原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调增其原值。
6、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固定资产的修理经费以及经常性维护费用,均不列入固定资产计价范围,不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7、调出、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注销。
五、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一)建立固定资产目录和帐、卡核算制度,由单位财会部门和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保管。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时,同时注销固定资产帐、卡。
(二)财会部门负责固定资金总帐和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和金额核算。
(三)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情况。
(四)体育部门和单位必须建立清查盘点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清查核对,如发现余缺、损毁,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调整有关帐卡记录。
(五)固定资产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工作,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提出,经财会部门审核同意,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拨,均必须由单位财产物资部门提出意见,经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后执行。
(七)固定资产的调拨,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单位的固定资产调出,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调出,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体育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体育部门规定。
(八)经批准报废、调拨、转让、处理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归单位作为重置固定资产的资金,转入“修购基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
(十)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逐步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提取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五十条 材料管理
一、材料的分类
(一)主要材料,指与业务工作有直接关系或经加工购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和材料。
(二)辅助材料,指在业务工作和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消耗的与业务工作没有直接关系或不构成产成品实体的各种材料。
(三)燃料,指在业务工作中所耗费的各种燃料。
(四)维修备件,指主要是为固定资产的修理而储备和消耗的零部件。
(五)其他材料,指上述没有包括的其他各类材料。
二、材料的计价
材料一般按实际价格计价。对实行按实际成本费用核算的单位,可按计划价格计价,年终进行材料差价调整。
三、材料的管理
(一)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制定材料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按计划进行采购。
(二)加强库存材料管理,财产物资管理部门需严格执行材料验收、进出库和日常材料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和霉变问题的发生。
(三)逐步建立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按定额储备和供应材料,防止材料的积压、浪费和短缺。
(四)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会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
(五)单位业务部门一般不设材料库存,采用随用随领的办法,以减少保管环节和损失浪费。
第五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指单价低于固定资产规定限额,能够多次使用不改变其实物状态,或价值虽然较高,但易于损坏需要经常补充和更换、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物品。
二、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上述特点,应实行单独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
(一)一般工具,指各种通用工具。
(二)专用器具,指单位某项专业工作所必须的小型器具。
(三)办公用具,指单位日常办公活动所必需的各种物品。
(四)炊事用具,指单位餐厅和厨房所必备的工具。
(五)劳保用品,指单位为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按劳动保护规定所配发的劳动保护用品。
(六)其他,指上述各类未包括的低值易耗品。
四、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一)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编制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经财会部门审核报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购进。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要对在用、在库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和管理。
(二)单位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对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⒈对消耗较快的低值易耗品,要制定消耗性定额,对使用部门采取“定额供应,包干使用”的办法。
⒉对耐用低值易耗品,采取“定期供应,以旧换新”的管理办法,规定最低使用年限,期满后经验收鉴定确实无法使用时,以旧换新。
⒊对业务部门不经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一般可采用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临时借用,定期归还”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二条 资金是繁荣和发展体育事业所必需的财力保证。资金管理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资金管理主要包括:银行存款、现金、结算资金、周转金、专用基金和有价证券管理。
第五十三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存款是单位存放在开户银行的各类经费款项的总称。
二、体育部门和需要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户,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
三、单位必须按照不同的财务管理形式,不同的拨款方式,不同资金的性质,分别开设存款帐户。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的预算资金部分,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不同拨款形式,分别开设“经费存款”户或“限额存款”户,属于应缴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专用基金、事业周转金等其他资金部分,开设“其他存款”户。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全部资金,都在银行开立“银行存款”户。有外币收入的单位,应在有关银行开设“外币存款”户。
四、体育部门和单位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五、国家资金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取,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处理。
六、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利用银行帐户套取现金,套购控购物资以及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七、银行存款的收支,要序时登记、日清月结;定期根据银行对帐单与银行对帐;如产生未达帐项,应及时主动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和调整。保证双方帐户余额绝对一致。
八、加强支票管理。支票一律记名,非经银行批准,支票不许转让。不得签发空头、空白、远期支票。更不得巧立名目,弄虚做假。作废支票,注销后与存根一起妥善保管。
九、已签发的现金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已签发的转帐支票如有遗失,应立即通过新闻媒介声明作废;对已造成经费损失的,财会负责人应负领导责任,遗失支票者应负主要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已触犯刑律者,须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财会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签发支票和印章。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五十四条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是我国重要的财经制度之一。体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
二、单位财会部门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工作,办理手续必须严密,以确保现金安全。
三、单位库存现金必须严格控制在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额度之内,超过库存限额的部分,必须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四、不得坐支现金或以白条抵库。
五、不得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六、单位的现金收入,除工资、差旅费以及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和资金调拨,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手续,不得直接用现金支付。
七、每日需核对现金帐面额,及时查明短款或长款原因,进行处理。
八、单位财会部门必须在“资金结存类”科目中设置“库存现金”总帐科目。现金出纳帐必须逐笔登记,不得汇总记帐。
第五十五条 结算资金管理
一、结算资金,指在资金结算过程中发生的暂存、暂付、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资金。
二、结算资金款项必须严格划清资金界限,对发生的往来款项必须严格控制,认真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相互挤占。
三、必须严格按时清理结算资金款项,不得长期挂帐。应及时收回资金,确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如确属个人渎职,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已触犯刑律者,需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客观原因,必须经体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四、个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第五十六条 周转金管理
体育事业周转金由体育业务周转金和开展有偿服务及经营活动周转金两部分组成。
一、体育业务周转金是保证单位业务工作开展而设置的周转金,不得转作费用支出,要保证其完整无缺、正常周转。
二、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转金是单位为了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临时借入的周转金。主要由各级财政部门借给,有条件的体育部门也可以从收入中筹集一部分作为周转金使用。
三、单位向体育部门申请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周转金,需填写《周转金合同书》,详细说明申请项目内容、自筹资金数量、申请数额、预期效益、借款时间、还款时间、保证条件和担保单位等,报体育部门审批。
四、向财政部申请周转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借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周转金,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是指体育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收支节余或收入以及其他经费渠道提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后备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二、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或数额提取专用基金,体育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数额。
三、专用基金要按规定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先提后用,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事业发展基金只能用于事业发展,不提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奖励基金的发放,必须控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奖金限额之内,超过限额发奖应依法缴纳资金税,资金税款必须在职工奖励基金中开支。
五、有稳定收入的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用修购基金进行基本建设。
六、后备基金是为防止资金短缺等特殊需要而设置的周转性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体育部门和单位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数量的后备基金。后备基金经上级体育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其他专用基金,如职工福利费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八、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修购基金、后备基金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体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有价证券管理
一、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国家重点企业建设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等。
二、单位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不得用财政预算拨款购买。
三、单位购买的有价证券,应做为货币妥善保管,保证其安全和帐券相符。
四、购买有价证券的支出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第八章 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财务活动分析与财务监督检查是体育事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财务活动与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财会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本单位的一切经济往来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与检查,促进部门、单位更好地完成事业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条 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有关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经国家批准的各项费用收支标准、人员编制和定额指标。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计划、业务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四、体育部门和单位的预、决算资料和会计核算资料。
五、其他有关数据和资料。
第六十一条 财务活动分析与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财务活动分析监督检查,涉及体育部门和单位业务工作、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部过程及其结果。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必须按照下列各方面的内容进行。
一、分析与监督检查体育部门和单位在财务管理和资金投向等方面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
二、分析与监督检查预算安排和执行的情况;各项收支标准和定员定额执行情况;预算内、外资金、事业经费与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与基建投资有无相互挤占的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其效益等。
三、分析与监督检查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及其执行结果;内部定额管理和执行情况等。
四、分析与监督检查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浪费、损毁、积压和短缺问题;财产物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等。
五、分析与监督检查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事业收入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经营单位实行成本、材料核算情况;经营单位的收入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情况等。
六、分析财会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和制定解决办法;分析、总结和推广财会管理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七、通过财务活动分析与监督检查,为了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制定业务工作计划和进行经营决策等提供准确、真实、完整、可靠的情况和依据。
第六十二条 财务活动分析与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财务活动分析一般采用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和差额分析法等主要方法。
二、财务监督检查一般采用帐务检查、现场检查和实物检查等主要方法。
第六十三条 在财务分析与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实际工作中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出结论,提出建议和措施。
第六十四条 对在财务活动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对已触犯刑律的责任者,按司法程序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章 经费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及所属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92)财文字53号文件《关于印发〈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六十六条 体育事业经费效益考核的主要范围,包括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费和纳入体育部门及单位预算管理的收入(含抵支收入)两大部分。
第六十七条 考核的对象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体育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第六十八条 考核工作的权限和级次
一、各级财政部门、体育部门需按财政部和国家体委的统一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定期检查单位效益考核工作情况。
二、考核工作的级次分为:上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的考核;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体育部门一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考核;体育部门对所属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考核;二级预算管理单位对下属单位的考核等四个考核级次。
第六十九条 体育事业经费效益考核工作要定期进行,每年一次按照年度决算报送程序,于五月底以前报送上年经费使用效益考核情况的专题报告。各级体育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国家体委审核。各级行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上报。
第七十条 进行经费效益的考核工作,须遵循综合考核与单项考核、重点考核与一般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综合对比、分析比较等多种形式和办法进行考核。
第七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和体育部门要通过对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发现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这些措施的执行和落实,使之切实起到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作用。
第七十二条 各级财务部门和体育部门应实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工作与预算指标和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的办法,根据效益考核的结果,按照“奖优罚劣、以奖代补”的原则分配资金。
第七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体育部门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经费效益考核办法,使之逐步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七十四条 体育事业经费效益考核指标项目和计算公式,按照(92)财文字53号文件《社会文教行政经费使用效益考核项目表》中有关效益考核指标部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委和地方体育部门及其所属体育事业单位。
第七十六条 开支“教育事业费”的国家体委和地方体育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和开支“科学事业费”的体育科研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体委和财政厅(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报国家体委和财政部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体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