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有关高等学校,各高校出版社:
现将《高等学校所属出版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函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抄送:新闻出版署。
附件:高等学校所属出版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所属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版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版社是事业单位,在学校内部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
第三条 出版社直接为教学科研服务,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实行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进行科学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出版社是高等学校所属的二级核算单位。其财务管理业务受学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出版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党的出版方针,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监督检查本社的财务活动;
2.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当好社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3.认真编制出版社的各种财务表格、财务计划和年度决算;
4.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社的原则,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活动;
5.按照财政部批准的《出版社会计制度》,结合出版社实际情况,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
第六条 出版社应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根据出版社的规模和业务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出版社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应征得学校财务部门和总会计师的同意。出版社财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八条 出版社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学校和出版社要支持财务人员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充分调动和保持财务人员的积极性。对于敢于坚持原则的财务人员,要给予支持和表扬,对有功者要奖励,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时调换。
第三章 财务计划和财务决算
第九条 出版社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和支出,都必须纳入财务计划,按计划积极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保证资金正常供应,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出版社财务计划包括:
1.固定资金计划;
2.流动资金计划;
3.专用基金计划;
4.出版物成本计划;
5.出版物利润和利润分配计划;
6.借款还款计划;
7.其他财务计划。
第十一条 出版社应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把计划指标作为经济责任制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 出版社要按财务计划组织财务收支;要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版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财务决算,及时编制各种财务决算报表,并写出决算说明书,按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上报。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
1.资金平衡表;
2.利润表;
3.出版物成本计算表;
4.专用基金及专项拨款表;
5.生产费用明细表。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出版社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出版社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按规定经批准后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出版社要根据有关规定,对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建筑物、机器、仪器、运输工具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物、有帐、有卡。要定期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对发生盘亏、盘盈、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等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转让。
第十七条 出版社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尚未执行分类折旧的出版社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执行。
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不上缴学校,列更新改造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不得挪作它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列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度)。
第五章 流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出版社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结算资金和货币资金。
流动资金来源:
1.由学校拨给的流动资金;
2.按国家规定从生产发展基金转入的流动资金;
3.向上级单位或向银行借入的流动资金;
4.按国家规定调整库存材料调拨价格增加或减少的流动资金;
5.其他来源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出版社对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
要加强结算资金的管理,销售出版物和购置原材料等经济往来必须按照“钱货两清”的原则及时办理结算。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人民币、外汇券)银行存款和各种有价票券,对货币资金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出版社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等都要按规定建立材料物资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计量、验收、领退、保管、盘点等制度,做到入库有证,出库有据。要定期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材料等物资的盘亏和报废损失,符合定额损耗率以内的,按实际损耗列入成本。属于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已投保的出版社,由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列营业外支出;未投保的出版社,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的专用基金包括:生产发展资金、更新改造基金、出版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出版基金用于出版社会效益好而经济上亏损出版物的补贴。
生产发展基金、出版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从学校返还利润中,按学校批准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除按规定比例从学校返还利润中提取外,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提取,在当期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要贯彻量入为出,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计划安排,不得超支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节约使用。
第七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版社要加强成本核算,不断降低纸张、装帧等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开支,不断降低出版物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出版社成本核算的内容和方法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学校可按照《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教材和图书的定价,要严格按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随意提高书刊定价标准。
第二十六条 出版社出版专业学术著作和部分自编教材的亏损由学校和有关部门给予补贴。
第八章 利润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出版社实行保本微利的原则,书刊出版总定价利润率一般控制在5%左右,最多不超过10%。收入较多的出版社应多出版一些教学急需、学术价值高的图书,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做更多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出版社的利润应全部上缴学校,作为学校基金收入。学校根据出版社的实际需要,将一定比例的利润返还给出版社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出版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九章 财务活动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活动分析是总结财务管理经验,找出存在问题,改进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维护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有利于指导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
1.分析财务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对出版社各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如生产成本、销售收入、销售费用、实现利润、各种专项资金等,将计划指标与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完成、超额或未完成财务计划的原因。
2.要与上年同期、历史最好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对比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财政监督的基础。
财务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出版计划的完成;保证国家财经纪律、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执行;促使出版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
财务监督要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财政法规、财务制度为依据。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收入,营业外收、支,实现利润,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等的监督。
财务监督的形式可采取事前监督、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事后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高等学校所属的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出版社;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版社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