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
现将《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好高等学校“八五”期间的财务工作。
附件:高等学校“八五”期间财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五”期间,高等学校将以“坚持方向、稳定规模、调整结构、深化改革、改善条件、提高质量”做为工作重点,促使高等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高等学校财务工作是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状况直接影响到上述目标的完成。在过去的十年中,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地位有了很大改善,财务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财会队伍得到了一定的充实和加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加强的工作和改进的问题。资金供应与事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财会工作水平与学校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财务管理体制与加强财务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财会队伍的状况与其肩负的任务不相适应等,已成为当前高等学校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中的突出矛盾。
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八五”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高等学校财务工作任务,“八五”期间高等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开源节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强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学校内部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和任务,“八五”期间高校财务工作的重点是:
一、适当集中财权,完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校内财务管理体制。
(一)完善高等学校内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继续实行高校内部财务分级管理的同时,必须加强财务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集中财权。财务处是学校实行财务工作统一领导的职能机构,要加强财务处对全校财务工作的领导作用。学校内部的各事业、科技开发、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单位不得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不得在财务处外设立同级预算外财务机构,已经设立的要立即撤销。
(二)加速推行校院长领导下的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八五”期间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与学校一起积极选拔和培养总会计师。规模较大的高等学校要在1995年前配备完毕,总会计师统一领导高等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继续坚持实行财务主管人员任免的报批制度。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和财务处长的任免和调动必须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学校内部基层财务单位财务主管的任免必须商得总会计师和财务处的同意。
(四)建立校内设置基层财务机构的审批制度。校内任何单位设立新的财务机构,必须由学校的财务、人事部门按财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论证,提出意见后报请总会计师批准。
(五)适当集中财力。校内单位在银行设立帐号要严格控制,防止资金分散,由于业务工作需要必须设立的要经财务处和总会计师批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试行校内银行,调剂校内各项资金,增强学校财务处经济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
二、坚持综合财务计划,改善学校的财务状况。
(一)强化和完善综合财务计划。要完善学校的综合财务计划,逐步将学校预算内、外的各项教育资金、科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资金等一切财务收支纳入综合计划范围,做到既有分级分类管理,又有统筹规划安排,加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原则。预算安排必须坚持紧缩的方针,根据财力可能,周密计划,量力而行,要下决心把超财力可能的预算盘子压缩下来,预算不允许有赤字。
(三)努力开拓补充财源。高等学校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努力挖掘潜力,充分利用暂时闲置的设备、场地、仪器、人员等,开展社会服务和多种经营活动,开拓财源。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方针。高等学校的事业发展计划和预算安排要与国家计划和财力可能相适应,防止“大而全”、“小而全”和盲目追求高标准的倾向,努力提高规模效益。
(五)预算安排要统筹兼顾,分别轻重缓急,贯彻突出重点、保证一般的原则。高等学校在坚持量入为出原则的前提下,必须注意保证基本的人员开支和必要的正常运行经费。设备购置和修缮安排必须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年解决。
三、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深入持久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精打细算,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花钱大手大脚,支出不讲效益的行为,树立真正过紧日子的思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妥善处理超编人员,压缩临时工开支,按规定回收校办企业的人员工资,积极回收学生的贷款,遏制人员经费增长过快的势头。水、电、煤、气等基本运行费用既要保证,又要节约,反对浪费。要严格控制和压缩行政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外事活动经费。
(二)严格控制零星基建、自筹基建,加强修缮项目管理,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高等学校的零星基建和自筹基建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不得动用教学、科研等经常性经费垫支基建支出或基建借款。要建立和健全修缮工程的项目管理和核算,加强修缮经费的预决算审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专控商品的管理。
(三)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高等学校要努力克服管理上重财轻物的倾向。要严格物资采购计划审批制度,按计划采购;建立健全物资入库、领用、报废、转让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国家财产的完整和安全。要建立和健全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可行性研究、审查报批制度,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制,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和物资的利用率。
(四)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高等学校要树立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效益观念,努力压缩暂付、应收款项和库存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
(五)加强后勤承包中的财务管理,完善承包办法,健全后勤承包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后勤承包的会计核算制度,纠正以领代报的核算方式,加强对承包经费开支的财务监督和结构分析,全面正确地反映后勤承包的经济效益。
(六)加强校办企业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和完善各类校办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开展成本核算,准确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除了为学校内部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的校办企业外,所有面向社会经营的校办企业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四、强化财务监督,治理整顿校内的经济环境
(一)加强消费基金管理。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理整顿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加强工资外个人收入的管理。严禁巧立名目滥发奖金、补贴、实物,严禁擅自扩大津贴、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严禁擅自提高酬金、劳务费标准。要将工资外各种名目的个人收入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加强控制。奖金发放要注意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内部分配不公的倾向。
(二)加强各种收费管理。高等学校的对外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经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的收费必须统一管理;校内各部门的各种资金应通过学校的综合财务计划安排,防止校内各自为政,单位之间或向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涨价,扰乱校内的经济秩序。
(三)严禁校内各单位私设“小金库”。高等学校要严禁校内任何单位的公款私存,私设帐号,收入不入财务部门帐,在财务部门设置帐外帐等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四)加强外汇管理。高等学校必须坚持一切外汇收支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的办法,禁止弄虚作假,反对化预算内为预算外,化公为私行为,堵塞各种漏洞。
五、建立健全法规,使财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加强财务法规建设,制定和修订《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预算规程》、《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高等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形成较完备的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法规体系,以制度管理代替经验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二)配套制定适应高等学校实际的校办企业、出版社、后勤承包单位、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提高财务管理法规的可操作性,强化广大财会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法制观念。
(三)高等学校要结合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完善校内财务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把财会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学校的财会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六、加强财会队伍建设,运用先进手段,提高财会工作水平
(一)充实提高财会队伍。高等学校要根据工作任务不断充实财会队伍,注意财会队伍的年龄、专业知识、学历的结构和层次。要加强财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财会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职业道德,严肃财经纪律。要继续完善财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关心财会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要加强财会队伍的垂直领导,建立业务档案,大力表彰先进。
(二)全面逐步推行会计电算化。高等学校要重视和支持财务会计工作,全面推行电算化,要加强软件开发的统一领导和规划。学校要积极培训财务会计电算化工作中的程序设计、硬件维护专业人员。已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开发财务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要确定合理的机型,制定防止计算机舞弊的措施。
(三)深入开展会计达标升级活动。高等学校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重点在于加强财会工作的基础,扭转会计核算工作软化的状况。要结合达标升级活动,形成高等学校内部科学、完整、统一、健全的核算体系和会计信息系统,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