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参装备部、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及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分公司:
自1988年第四季度起,由贸易外汇支付的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改由中央非贸易外汇的对外援助支出项下支付。为了加强对援外物资运输用汇的管理,特制定《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告经贸部(财会司)。
抄送:中国银行。
附件: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援外物资运输外汇(以下简称援外运输外汇)的管理和核算,合理使用援外运输外汇,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管理原则
(一)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是对外援助用汇的组成部分,属中央非贸易外汇,由财政部按计划拨给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实际情况拨付使用,并于年终后向财政部编报决算。
(二)援外运输外汇只限于支付援外成套项目物资、援外军事物资和援外一般物资的出口运费及经批准的援外下场物资、中止项目物资的进口运费,必须专款专用。
对外承包工程物资、中罗生产技术合作项目物资、联合国援助物资及其它物资的进出口运输所需外汇,应由有关委托单位和接受联合国援助的单位自理,不得在援外运输外汇项下支付。
(三)援外成套项目物资、援外军事物资的运输用汇,采取“按年编制计划,按季预拨外汇,按季核销支出”的方式管理。援外一般物资的出口运输用汇,采用“直接结算、按实报销”的办法管理。
二、年度用汇计划的编审程序
(一)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用汇计划,由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根据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计划编制(格式见附件一),并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报经贸部(财会司)。
(二)援外军事物资运输用汇计划,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装备部(以下简称总参装备部)根据军援交付任务及运输计划编制(格式见附件二),并于上一年11月30日前报经贸部(财会司)。
(三)援外一般物资运输用汇计划,由经贸部(财会司)直接根据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计划编制。
(四)经贸部负责审核汇总上述各项用汇计划,并将其纳入经贸部年度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报财政部。
三、开立银行帐户
(一)总参装备部和成套公司所属各口岸分公司是固定的援外运输用汇单位,总参装备部可凭经贸部(财会司)开出的《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到中国银行总行开立“援外物资运输外汇专用帐户”;成套公司所属各口岸分公司可凭成套公司开出的《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到所在地中国银行分行开立“援外物资运输外汇专用帐户”。该帐户内的外汇,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年终余额当年注销。为便于成套公司所属各口岸分公司的业务衔接,每年核给一定数额的外汇额度周转金。
(二)承担对外援助一般物资任务的单位,直接通过填报对外一般物资援助运输用汇额度结算单办理结算。承办单位凭经贸部(财会司)审核后开具的《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申请书》,送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办理调拨手续。
四、用汇额度的申请
(一)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用汇的申请
由成套公司根据援外成套项目物资发货通知,填制季度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三),其中一份存底,另两份于每季度开始前20日报经贸部(财会司);经贸部(财会司)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年度用汇计划和财政拨汇情况核定季度预拨用汇额度,并将申请表留存一份作拨款依据,另一份退回。同时,即将外汇额度划拨成套公司,再由成套公司转拨各有关口岸分公司。
(二)援外军事物资运输用汇的申请
由总参装备部根据援外军事物资发货通知,填制季度援外军事物资运输外汇额度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四),其中一份存底,另两份于每季度开始前20日送达经贸部(财会司);经贸部(财会司)核定预拨外汇后,将申请表留存一份作拨款依据,另一份退回,同时即将外汇划拨总参装备部。
五、核销依据及手续
(一)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用汇的核销依据及手续。
1.核销依据:援外成套项目物资的出口运输用汇,凭成套公司下达的发货通知、出口货物提单和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核销。成套公司下达的发货通知必须抄送经贸部(财会司)。
2.核销手续:每季终了,成套公司应审核汇总所属各口岸分公司上报的有关单证,据实填报季度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额度支出核销清单一式三联(格式见附件五),其中第三联存底,第一、二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经贸部(财会司);经贸部(财会司)审核无误后,将核销清单第一联留存,每二联退回,双方凭此冲帐。
(二)援外军事物资运输用汇的核销依据及手续
1.核销依据:援外军事物资的出口运输用汇,凭总参装备部下达的发货通知、出口货物提单和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核销。援外军事物资发货通知,由总参装备部抄送经贸部(财会司)。
2.核销手续:每季终了,总参装备部应审核汇总有关单证,据实填制季度援外军事物资运输外汇额度支出核销清单一式三联(格式见附件六),其中第三联存底,第一、二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送经贸部(财会司),经贸部(财会司)审核无误后,将核销清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退回,双方凭此冲帐。
(三)援外一般物资运输用汇的报销依据及手续,按经贸部(89)外经贸财经字第279号文规定办理。
六、帐务处理
(一)成套公司在核算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1.收到经贸部(财会司)预拨运输外汇时,作会计分录:
收:拨入外汇--援外运输外汇
收:外汇限额--援外运输外汇
2.转拨所属口岸分公司时,作会计分录:
付:拨出援外运输外汇--成套项目物资
付:外汇限额--援外运输外汇
3.收到经贸部(财会司)核准的季度核销清单时,作会计分录:
收:拨出援外运输外汇--成套项目物资
付:拨入外汇--援外运输外汇
(二)成套公司所属各口岸分公司和总参装备部,在处理对外援助物资运输外汇帐务时,应单独设帐并采用复式记帐方法核算。
1.收到预拨外汇额度时,凭经贸部(财会司)或成套公司开具的非贸易外汇额度调拨单据,作会计分录:
收:拨入援外运输外汇
收:外汇限额
2.支付运输公司运费时,凭外汇额度支付单据、进出口货物提单和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作会计分录:
付:援外运输外汇支出
付:外汇限额
3.核销运输外汇额度支出时,凭经贸部(财会司)核准的季度报销清单作会计分录:
收:援外运输外汇支出
付:拨入援外运输外汇
七、其他
(一)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颁发之前发生的援外运输外汇支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成套公司可根据本规定,对所属单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件:一、年度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用汇计划表(略)
二、年度援外军事物资运输用汇计划表(略)
三、季度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外汇申请表(略)
四、季度援外军事物资运输外汇申请表(略)
五、季度援外成套项目物资运输外汇支出核销清单(略)
六、季度援外军事物资运输外汇支出核销清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