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电子、航空航天工业部,核、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总公司,国防科工委:
为加强军工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研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我们制订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抄送:国家计委,中国工程物理研究所。
附件: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科研经营管理水平,深化军工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关工业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的总公司)所属独立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
第三条 科研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对各项资金,加强综合平衡、管理和监督,实行统一核算;参与经营决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认真搞好军民结合,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其他社会服务,合理组织收入,增强科研单位的活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者的利益。
第四条 凡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科研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实行二级核算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核算人员。
第五条 科研单位的主要领导应主管财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要求,大中型科研单位可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所长工作,直接对院、所长负责。
第六条 科研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含经营性公司),其资产和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单位上报的会计报表,其财会工作应接受单位财会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研究所内二级核算单位一般不应在银行开户。
第二章 预算管理形式
第七条 科研单位预算管理形式,分为“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三种。
科研单位具体划分为何种预算形式,根据预算缴、拨款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八条 全额预算管理。对主要从事国家指令性计划内国防科研、民用新产品研制任务(以下简称国家计划任务),无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经济效益较低的科研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科研单位,保持事业费拨款。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这类科研单位可实行多种形式的预算包干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二、对有条件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的全额预算管理科研单位,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将根据军工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情况,促其逐步向差额预算管理过渡。
第九条 差额预算管理。对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事业费基本自给的科研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一、对差额预算管理的科研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由国家照拨。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科研单位,除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外,其他经常性支出,应按国家规定合理摊入科研、生产、经营和其他项目的成本。
第十条 自收自支管理。对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并自己解决经常性的支出,国家不拨事业费的科研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一、对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实行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二、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其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科研单位的有关规定。
三、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接受财政监督。
四、对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的科研单位,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将促其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业费管理
第十一条 对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按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任务人员(包括科技人员、工人、管理人员。下同)的个人经费(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下同),应从财政拨给的事业费开支。
二、凡科研单位的事业费拨款不足以解决从事国家计划任务科研人员个人经费的,工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合理调增。
三、科研单位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以进入前一年事业费拨款为基数继续拨给原科研单位,按规定使用。
四、科研单位从事其他科研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的人员经费(包括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应合理摊入所从事的科研或服务项目的成本。对由于国家计划任务较少,在短期内组织技术开发尚有一定困难的,工业主管部门可给予其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多种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对收支相抵后的年终结余,应转为收益。
第十三条 事业费拨款制度改革后,科研单位要求减拨事业费,应报请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留给工业主管部门用于支持科研单位发展科学技术和科研开发周转金以及与减拨事业费挂钩的专项奖励等。
对在科研体制改革前就未拨事业费的单位,不得视同事业费全部减拨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章 科研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单位的科研费,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分为国防和民用两个部分。国防部分为国防科研试制费,是用于国防科学预先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武器装备研制等;民用部分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主要科学研究补助费用,分别用于试制民用新产品、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建设的中间试验和补助承担国家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经费等。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拨款,分为武器装备研制费、应用基础研究费、技术基础费、专项费用四部分。
一、武器装备研制费,实行国家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武器装备研制中长期计划和国家预算安排的年度国防科研试制费拨款等情况,将武器装备研制费拨给武器装备使用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按《武器装备研制合同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武器装备使用部门或工业主管部门与承担武器装备研制任务的科研单位签订研制合同。
二、应用基础研究费,分别实行项目拨款、合同制、基金制。
(一)项目拨款。属于跨行业重点项目和行业重点项目的经费,由国防科工委按年度计划将经费指标分配给工业主管部门,再由部门分配到承担任务的科研单位。
(二)合同制。预先研究中大部分应用研究和先期技术开发项目,都要实行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制。这部分经费由国防科工委拨给工业主管部门,由工业主管部门委托技术经济管理机构或课题(专题)抓总单位与承担科研任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
(三)基金制。建立国防科技预研基金,主要面向国防和军工科研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对基金项目,组织同行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
三、技术基础研究费,系指军用标准化、科技情报、计量、成果管理等技术基础费,各工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基础经费由国防科工委将年度计划指标下达给各部门,由各部门按项目分配给从事这项科研工作的科研单位;跨部门技术基础重点资助项目经费,由国防科工委在年度技术基础经费中按项目或课题下达给有关工业主管部门或承担任务的科研单位。
四、专项费用,系指军工科研大型试验设施(如核反应堆、震动塔、台、水池、船队、风洞、高空试车台、真空、高空模拟试验设施等)的维持及维修费、国防科研重点岗位津贴、部门科研管理费等费用。这部分费用由国防科工委按批准的计划拨给工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民用科研费分别实行有偿和无偿使用。
一、有偿使用的科研费,主要是对经济效益好,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取拨改借的方式,按合同制办法进行管理。科研单位偿还借款,应由该项目实现的收入或自有资金归还,不得用国家拨款还贷。
二、无偿使用的科研费,则由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划拨给工业主管部门,再由工业主管部门拨给承担国家民用科研任务的科研单位。各地方和部门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科研费开支范围
一、设计费。指在课题研究和项目研制中发生的设计费。包括: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购买和复制费、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评审费等。
二、材料费。指课题研究、项目研制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化学试剂、电子元器件、外购件的购买费、运杂费、整理费,专用新材料应用试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燃料动力费等。
三、外协费。指课题研究、项目研制中,委托外单位的工艺和工件等协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含总承包单位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用)。
四、专用费。指专用于某一研究课题和研制项目的下列费用:
(一)专用工艺装备费。指项目研制中所发生的工艺规程制订费、专用工艺研究费、工艺装备购买或制造费(设计定型前的工装费全部由科研费开支。生产定型阶段的工装费,由科研费和批生产产品成本各负担50%)。
(二)零星土建工程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或项目研制任务而修建单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费。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消耗等费用。
(三)样品样机购置费。指为研制新产品而购置样品样机的费用。
(四)技术基础费。指为支持课题研究、项目研制在标准、计量、情报等技术基础方面开支的费用。包括调研、会议、购买和印刷情报资料、专业资料等费用。技术基础科研单位所发生的上述费用,应按开支内容分别在有关成本项目中列支。
五、试验费。为课题研究、项目研制所发生的工艺试验、综合匹配试验、例行试验、储存试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项试验费用,包括试验过程中所消耗的动力燃料费,在设计定型试验中需用的被试品、消耗品的费用,调用建制装备以外的陪试品的必要支出,以及研制单位的技术保障费用和参试人员费用等。
六、设备费。指为课题研究、项目研制需要购买或自制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费用和通用设备仪器的使用费。
(一)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费,包括购买费、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自制设备的工料费等。
对购买或自制专用测试设备仪器要严格控制,实行合同制的课题、项目,应在合同中列明或另附清单;纵向下达的课题、项目应由工业主管部门核准。科研单位要加强专用测试设备仪器的使用与管理,充分发挥其效用,已有的凡能满足其他科研课题、项目需要的,不得重复购置。
(二)通用设备仪器使用费,包括通用设备仪器租赁费和每年按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仪器价值的3%从科研成本中提取的使用费。用国防科研合同款购买的专用测试设备仪器,在研制合同项目或在新承担国防科研项目使用时,均不提取使用费。
(三)提取的通用设备仪器使用费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视同国家专项拨款进行管理,只准用于设备仪器的维修、添置与更新。
七、工资及职工福利费。系指自收自支管理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任务人员的个人经费。
八、管理费。指课题研究、项目研制中发生或分摊的研究室(车间经费)和院(所)管理费。包括劳保用品费,从事有碍健康的科研保健费,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运输费,机动车辆油料、修理、养路、牌照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和办公用房屋租赁费,修缮费,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仓库管理费,培训费,保险费,消防费,科研借款利息,以及按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经费。
为了提高科研费的效用,在确定科研课题项目合同价款或预算时,科研费中的管理费一般应按科研费开支范围一至六项预测支出数的15%掌握,具体数额由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八条 科研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任务和从事其他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要求,计算各自的成本,不得相互挤占。
第十九条 科研单位承担的国防科研合同项目,按照国防科工委、财政部颁发的《国防科研试制费核算暂行规定》,计列不可预见费。承担民用科研合同项目的不可预见费,可参照国防科研合同价款的规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科研单位转让或出售样品样机、半成品等回收的价值,属于未完项目的,冲减项目成本;已完项目,实行合同制前的包干项目部分,视同增加科研拨款,实行合同制的,转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一条 凡有科研费预算拨款的科研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编报科研费年度决算和重点项目经费总决算。
第五章 科研单位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条 为适应科技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提高科研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军工科学技术的发展,科研单位必须实行全面的成本核算。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正确核算科研经营活动中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消耗,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四条 成本核算应以科研课题、项目或产品为主要对象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成本项目及其内容
一、设计费;
二、材料费;
三、外协费;
四、专用费;
五、试验费;
以上五个成本项目的内容同本规定第十七条。
六、设备费。内容同本规定第十七条。但对于从事国家计划任务以外的其他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在其经济收入能承受的前提下,可比照国家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增提通用设备仪器使用费。
七、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指按规定开支的职工个人经费。国家已拨款的个人经费,应由事业费核销,不得在科研成本中重复开支。
八、管理费。国家计划内科研课题、项目的成本内容,同本规定第十七条之八。对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以外的科研、生产项目,其成本项目内容除上述规定外,还包括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法律顾问费和诉讼费,商标注册费、检验费、销售费,废品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科研成本开支:
一、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含自筹基建投资)、专项资金(含专项拨款)开支的费用、基建或专项贷款利息;
二、应在专用基金(收益留成)开支的各项费用;
三、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
四、科研项目收益;
五、与科研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项目应以研制周期为成本计算期,跨年度研制的课题、项目以会计年度为计算期核算当年成本和累计成本。研制任务完成或合同执行结束后核算全部成本。在同一个计算期内各项成本核算对象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必须有利于加强科研经营管理和推行技术经济承包,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成本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相适应的原始记录、物资计价、内部协作价格,以及在研项目和在制品的清理核查、产成品的入库、出库、货款结算等项制度。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的程序与方法,可按照“归集准确、分配合理、程序简便、方法易行”的原则,由工业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章 合同价款、收益和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合同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商定合同条款的内容。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计划任务订立的纵向或横向科研合同,属国家指令性计划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接受行政指挥系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合同价款,由科研项目计划成本、规定的税金和计划收益组成。合同价款分别由指令性、非指令性任务的合同双方商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科研课题、项目合同价款,应按科研项目合同计划成本和计划成本扣除专用测试仪器设备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外购成件费、外协费、分承包价款、不可预见费后余额的5%以下计划收益率确定。
非指令性计划的科研课题和其他项目的合同价款,按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法定税赋为基础,由合同双方商定。
实行科研成本补偿合同的合同价款及补偿办法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合同条款涉及财务事项,必须有财务部门参加商定。
第三十五条 科研单位的收益,包括:国家计划内纵向横向科研合同价款的实际节余,接受社会委托研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服务等技术性纯收入,生产加工收益,合资联营盈利分红,运输、招待所纯收入等。科研单位的收益不得单设帐外帐和“小金库”。
第三十六条 科研单位的收益,可由工业主管部门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支持相关技术开发和事业发展,具体留交比例由工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科研单位的留用收益,应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各项基金的分配,根据国发〔1989〕1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改革鼓励教育科研卫生单位增加社会服务意见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八条 事业发展基金和奖励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事业发展基金应用于:
补充科研生产周转资金;用于技术开发;购买更新通用设备仪器;弥补科研合同价款的亏损;技术改造和其他科研生产设施建设;由单位负担的副食品价格补贴;购买有价证券;其他发展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奖励福利基金应用于:
奖金、浮动工资和属于奖金性质的津贴、补贴、奖金税;补贴职工家属子女统筹医疗经费超支;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包括住宅)的建设;其他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的管理,必须贯彻“先筹后用,用之合理”的原则。其中用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纳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条 科研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任务,使其他科研经营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是坚持勤俭办事业,提高各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途径。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用,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浪费损失。
第四十一条 科研单位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对各类财产物资的管理,必须根据其用途和性质,分别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和范围
(一)固定资产一般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
2.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生产科研仪器设备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二)为了便于管理,对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虽不满500元而属科研单位主要手段的同类设备仪器,也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凡属玻璃器皿、工具性仪器仪表、科研生产专用的工、卡、量、夹、模具,均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类,按用途一般可分为:
(一)科研生产用房屋及建筑物;
(二)行政生活用房屋及建筑物;
(三)科研生产用设备仪器;
(四)非科研生产用设备仪器;
(五)闲置多余的设备仪器;
(六)土地。
三、购入、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固定资产变价款,应与提取的通用设备仪器使用费合并使用。
五、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必须明确科研单位的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分工。财务部门主要是组织制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的实施办法,核算固定资产总值、增减和提取使用费的情况。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要掌握分管的固定资产品名、数量、质量、价值,建立明细帐(卡),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调动、报废等手续,组织与检查固定资产的维修。使用部门(单位)主要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明确责任人,建立明细帐(卡),保证设备仪器处于良好状态,做到帐实相符。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场地使用权和其他特许权利等。
二、无形资产计价:本单位转入自制的无形资产,按其实际成本或估价;购入的无形资产,以实际支出款计价;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以投资各方协商确定的价格计算。
三、无形资产的收入作收益处理。
第四十四条 物资周转金管理。
一、物资周转金包括物资储备金和物资供应周转金。科研单位需要的材料品种、规格多,性能指标要求高。必要的物资储备是完成科研生产任务的物质基础,加强物资储备金和物资供应周转金的管理是物资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物资储备应实行定额管理。对各项物资,应根据前三年的物资消耗、今后三、五年的科研生产任务、国家资源、物资保管的难易程度以及必要的周转量等情况,核定物资储备定额、物资储备金定额、物资供应周转金定额。
三、物资周转金的来源:国家或工业主管部门拨款(包括以前年度国家科研费、事业费拨款结余)、在库及帐外物资器材计价转入的资金、事业发展基金补充、收取有偿使用周转金的占用费收入,以及上级部门借款、银行贷款等。
四、在物资周转金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管钱与管物相结合,财务部门与物资部门一定要互相支持,切实做好物资的供应、管理和核算工作,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加速物资和资金的周转,采取措施,防止新的积压。物资周转金的日常核算业务,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本着切实加强管理和方便工作的原则,可由财务部门或由物资部门负责,并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第四十五条 在制品(在产品)管理。为了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多的产出,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搞好科研生产各个环节的在制品管理。财会部门应配合生产部门对在制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核对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地掌握在制品的数量及其变动情况,使其与成本核算的会计资料相符,并做好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工作。
第四十六条 科研生产产成品管理
科研生产产成品(以下简称产成品)管理应着重抓好产品入库、出库和产品销售的管理。
一、产成品入库和出库管理
产成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有严格的手续。产成品生产单位应将完工产品填制“产成品交库单”,连同产成品送交检验部门,经检验合格再送仓库签收。产成品入库后,应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会计结算业务。
二、产成品销售管理
科研单位应按军民结合、以民养军的原则,在确保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设备和技术优势,挖掘内部潜力,积极开发新技术,研制生产适销对路、技术密集型的新产品。为社会创造财富,增加单位收入,增强自身发展的能力。同时做好市场预测,以销定产,签订产销合同,做好售后服务工作,防止产品滞销积压。
第四十七条 对外投资管理
一、科研单位在确保国防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后,可利用自身的人才、技术优势,进行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应以技术入股为主要形式。如兼有少量的资金投出,应以自有资金为其来源。
二、财会部门要认真管理对外投资,按期收回投资和应得的经济效益。对外投资所得收入,应纳入单位收益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1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四十九条 各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 各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自定的有关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