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 文件)精神,现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指暂时保留军籍的,下同)生活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今后,中央军委和总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亦按照执行。所需经费,文件下发当年中央财政预算未列上的,由军队负责解决,从第二年起由中央财政解决。
二、对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的福利补助费,按照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87〕后财字第463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发给每人每月10元,按总后勤部〔1988〕后财字第132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另增发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照总后勤部规定的陆勤伤病员伙食标准,本人交基本伙食费,差额部分由管理单位报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从上调整标准所需经费先由各地在已拔给的离退休经费中开支,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由中央财政安排明年预算时一并解决。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