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河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教委(教育厅)、财政厅,重庆市教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近年来,随着“普九”工作的深入开展,在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一些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中小学生因交不起杂费、课本费而无法完成正常学业的问题,已成为影响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各地规划的普及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为了进一步体现党和国家对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关心,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农村适龄儿童顺利就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财政部决定,在“九五”期间将从中央财政安排的“义务教育补助专款”和“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中划出1.3亿元,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范围是纳入“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部分国家级贫困县,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学生的杂费和课本费。
各省(市、区)要按照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助学金实施范围、对象和方式,确保有限的资金发挥较大作用。设立国家助学金以后,各地应继续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1995〕53号)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现将《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经验及时报送国家教委和财政部。
附件: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
为了促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教委、财政部决定“九五”期间在中央教育专款中,设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
一、实施范围
国家助学金实施范围是,纳入“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二、三片”地区部分国家级贫困县。
二、享受对象和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要优先安排对小学阶段贫困生的资助。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农村户口并居住农村(牧区);热爱祖国;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校规;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因家庭经济困难未入学、辍学的学生。符合上述资助条件的少数民族儿童、女童和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应优先资助。
三、标准和用途
国家助学金的标准,按每生每学年平均不低于50元分设等级评定。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学生的杂费、课本费,也可以用于寄宿生的伙食补助费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四、资金管理
国家助学金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教委联衔下达各省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助计划下达到有关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该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不得挪用。
各地应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教财〔1995〕53号)要求,继续保证助学金经费来源,其中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助学金统筹安排使用。
五、评定办法
国家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六、各地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5〕53号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