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79年以来,国家对用流转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曾作出一系列政策规定,这些政策规定对于鼓励企业利用外资,扩大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以税还贷的办法不符合新税制的原则要求。为了规范新税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原执行的以产品税、增值税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重新规定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不再执行以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的政策。
二、对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待后通知。
三、为了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妥善处理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外汇贷款项目还贷问题的过渡性办法,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所附“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所列的项目,认真调查填报,于1995年1月31日以前将外汇贷款项目的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报的外汇贷款项目具体范围是: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符合财政部(86)财税字第273号《关于用产品税、增值税税款归还外汇贷款问题的通知》中所列可以用税款归还贷款规定的贷款项目。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附件:
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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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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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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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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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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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规定可以用税款归还的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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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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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产当年新增流转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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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归还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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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用税款归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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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归还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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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贷款项目预计实现流转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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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需归还的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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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可用折旧归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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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税后利润归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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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税款归还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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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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