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税务局: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开放搞活的扩大,城市房地产单位的经济业务得到了很大的拓宽和发展,相关的财税体制和财务制度也相继发生了较大变革。为了适应城市房地产单位加强经济核算的需要,统一和完善会计制度,提高会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对现行的《城市房产会计制度》(试行本)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辖地区房地产单位,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两部。
附件: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
抄送: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国有资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