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1996年1月1日对以下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1.《关于对部分猪皮制革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4号)。 2.《关于玉门石油管理局继续执行定额上缴税金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5〕19号)。 3.《关于对海绵钛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8号)。 4.《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8号〕和《关于1995年度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7号)。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1996年6月30日之前抓紧办理1995年度及以前尚未办理的税款返还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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