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
你部铁财函(1991)506号报送丙乾国务委员的《关于铁路建设基金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根据丙乾同志与我部其他领导反复研究后的批示精神,特对我部(91)财工字第226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通知:
1.1991年3月1日起铁路货物运输每吨公里征收2厘钱的铁路建设基金,要按国家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同意铁路建设基金由你部集中管理,按规定用途直接转拨建设单位使用,但须纳入财政复式预算,以当年实际收入数列收列支。可不再采用财政“实收、实拨”办法。
3.我部(91)财工字第226号文件除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条款废止外,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以上规定,请你部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