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有关冶金厅(局)、有色公司,有色总公司各地区公司、并有关企业:
为了保证有色金属矿山持续生产,解决开拓延伸、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及治理安全隐患等维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现决定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坑内矿:铝、镍矿山和其他坑内矿山每吨矿石分别由9元提高到16元和13元;
2.露天矿:铝矿山和其他露天矿山每吨矿石分别由8.2元提高到16元和11元;
3.砂矿:海滨砂矿和其他砂矿每吨矿石分别由4元提高到5元和8元。
提高后的每吨矿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扣除1元后,其余部分由企业进入生产成本。地方中小有色金属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标准是否提高,由各地自行决定。标准提高后企业减少收入的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
考虑到财政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增提部分,1991年按50%提取,1992年起按全额提取。
本通知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有色金属统配矿山名单(略)
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中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