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工商(1990)181号《关于调整商标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现行商标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偏低,加之去年汇率又作了调整,更显得不合理。据此,同意你局自1991年1月1日起,提高商标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考虑到国内企业目前困难大,承受能力弱,对国内企业(包括“三资”企业)暂按提高后的标准减半计收。
抄送: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
附件:商标注册登记收费标准
单位:元
一、申请费(分指商标注册申请费、转让注册申请费、续展注册申请费)120
二、注册费(分指商标注册费、转让注册费) 480
三、续展注册费 880
四、续展迟延费 200
五、详审费 200
六、延期申请费 200
七、变更费(分指变更注册人名义费、变更注册人地址费、变更其他注
册事项费) 200
八、补发注册证费 600
九、证明费 100